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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19日发布公告,自7月20日起实施《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对部分国家和地区出口的部分纺织品实行临时出口许可管理。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纺织品与服装协定》关于纺织品配额一体化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的相关条款,自2005年1月1日起,原对我国纺织品出口设限国取消配额限制。商务部、海关总署去年12月发出公告,自今年1月1日起,对相关纺织品出口不再实施配额许可证管理。在取消纺织品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仅仅半年多时间,商务部却又决定要对部分纺织品出口重新实施许可证管理。对此,有关
权威人士指出,这是由于国际纺织品贸易形势变化而不得不采取的措施。
暂行办法要点
临时出口许可数量以相关商品出口实绩为依据,按照如下计算公式确定经营者海关出口实绩项下的临时出口许可可申请数量(以下简称可申请数量)。S=T×[a1×(70%×Q1/M1+30%×Q2/M2)+a2×Q3/M3]其中:(一)S为可申请数量;(二)T为确定的全国临时出口许可总量;(三)Q1为一体化后经营者对设限国家或地区出口实绩,Q2为一体化后经营者(Q1≠0)除设限国家或地区之外的对全球的出口实绩,Q3为统计时间所涵盖的一体化前经营者对全球的出口实绩;(四)M1为一体化后全国经营者对设限国家或地区出口实绩,M2为一体化后所有Q1≠0的经营者除设限国家或地区之外的对全球的出口实绩,M3为统计时间所涵盖的一体化前全国经营者对全球的出口实绩;(五)a1为一体化后的出口权重,a2为一体化前的出口权重,暂定a1=0.7,a2=0.3;若统计时间范围不涵盖一体化前的时间,则a1=1,a2=0。(穗风/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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