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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程”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 03:21 每日经济新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最近对北京黄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诉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北京黄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在北京火车站和上海火车站的软席候车室等地设置“携程旅行网会员咨询处”柜台,并摆放“携程旅行网会员手册”及“携程旅行网会员卡”
。会员手册(2003年版)的封面记载:中国领先的商务及度假旅行服务公司、中国旅游知名品牌,封底记载:携程旅行网荣获“2002年度中国旅游知名品牌”称号。会员手册(2004年7月版)的封面记载:中国旅游业首家在美国上市的公司、中国旅游知名品牌,“携程简介”部分记载:携程旅行网是中国旅游业第一家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

  北京黄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为此将携程公司告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携程公司进行非法经营,破坏了旅游业和民航客运代理业的正常经营秩序,破坏了我国许可经营的市场管理制度,对合法经营的旅游企业和民航客运代理企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黄金假日公司与携程公司之间在旅游信息服务方面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由于携程公司对其在会员手册上标注的“中国旅游业首家在美国上市的公司”、“中国旅游知名品牌”等宣传语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关于携程公司虚假宣传的说法证据不充分,不予采信。同时,黄金假日公司也未诉及携程公司的经营行为给黄金假日公司造成直接的损害或经济损失,因此黄金假日公司以同业竞争者的身份对携程公司提起的不正当竞争诉讼,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黄金假日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法院审理认为,携程旅行网会员手册中“携程旅行网是中国旅游业第一家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的表述与黄金假日公司提供的“旅游时报”的有关报道和公证处公证的有关内容能够互相印证;关于“中国旅游知名品牌”一节,携程公司也提供了奖牌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尚无充分证据反映上述有关的证据系携程公司通过非法手段而形成,黄金假日公司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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