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盘蓝筹股可用多种形式支付对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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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0日 10:32 证券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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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正在有序地推进。从一个多月股权分置改革的实践来看,特别是从清华同方(资讯 行情 论坛)和三一重工的表决结果看,正确理解对价,是保证股权分置改革顺利推进的关键因素。 我们认为,对价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不可划一而定,要根据上市公司本身的质量,区别对待。对价的具体形式和高低,应视公司的基本面不同而不同。
解决股权分置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经过这几年的广泛讨论,特别是通过这一个多月来的实践,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这就是不可能有一个适合于所有上市公司,并且能一步到位的解决股权分置的统一方案。由此可知,也不可能存在唯一的对价价格和对价形式。反过来看,根据上市公司的基本素质采取不同的对价方式和确定相应的对价价格,才是可行的思路。其中,大盘蓝筹股的对价是一个需要予以特别关注的问题。 大盘蓝筹股应更多地考虑以非送股方式支付对价 对需要由国家控制的大盘蓝筹股,特别是那些需要由国家绝对控股的大盘蓝筹股,在解决股权分置时决不能盲目地采取送股的方式。因为对这样的大盘蓝筹股,保持国家的控股权是最基本的要求。特别是那些事关经济全局和国计民生的大盘蓝筹股,如电力行业、钢铁行业、石化行业、以及许多资源性行业中的大盘蓝筹股,保持国家的绝对控股地位,是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要予以重点考虑的首要因素。 为了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继续保持国家对大盘蓝筹股的控股权,要视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确定国家的最低持股比例,并以此为基础,采取合适的对价方式。因此,对需要国家绝对控股的大盘蓝筹股而言,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是否采取以送股方式支付对价,需要慎重考虑。 有一点可以肯定,送股方式并非是唯一选择。送股只能是可采取的支付对价的众多方式中的一种,而且也并非就一定是最佳选择。因此,对大盘蓝筹股,应更多地考虑以非送股方式支付对价,使之既能达到保持国家绝对控股、又实现股权分置改革的双重目的。 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不在于拥有了多少股票,而在于持有股票能否实实在在获得理想的投资回报 不采取送股方式能不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呢?我们认为答案是肯定的。事实上,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不在于拥有了多少股票,而在于持有股票能否实实在在获得理想的投资回报。从这一点看,送股的弊端就很明显了。 对于那些投资回报率很低甚至没有回报,经营前景暗淡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持有再多,也无非是持有一堆废纸。相反,对那些长期业绩看好,回报率高的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的过程中,也不一定要从持股量上来加以过多的考虑,而应从回报的角度加以考虑。只要股权分置改革后,流通股东的回报能增加,股东权益能相对增加,且增加的收益足以能抵补流通股东多支付的股权成本,我们认为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就是可行的。 我们认为,对于这些优质的上市公司,其股票本身就是稀缺的,而且,这种稀缺也是有价值的。这种稀缺本身就可视为对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从这个意义上看,大盘蓝筹股为获得流通权而支付对价的问题是不存在的。 对大盘蓝筹股的对价问题,还应从持有这些股票获得的收益来分析 一方面,从我国股票市场的大盘蓝筹股的市场价格看,以现有价格持有,可以获得远高于银行存款收益率的收益。而且,且这些大盘蓝筹股的增长前景非常好,目前的市场价格并没有充分反映其价值的潜在增长空间,因而大盘蓝筹股的基本素质,就足以为投资者的利益提供可靠的保证。 另一方面,大盘蓝筹股的控股股东可以继续履行其上市时不流通的承诺。出于国家控股的需要,这些大盘蓝筹股的国家持股部分,即使获得了流通权也不会上市流通。从这个角度看,大盘蓝筹股在获得流通权后,由于其并不真正上市流通,所以也没有改变其在股票上市时对流通股股东做出的不上市流通的承诺。从这一点看,只要代表国家的大股东不出售其所持有的股份,要求大股东支付对价,在道理上就难以成立。 国家所持股份的流通权实质上是虚拟流通权,也就是说获得了流通权并不等于实际流通 在大盘蓝筹股的流通权问题上,我们认为还需要明确一个重要概念,就是国家所持股份的流通权实质上是虚拟流通权,也就是说获得了流通权并不等于实际流通。所以,对某些大盘蓝筹股而言,流通权实际上是没有价值的,因为这些股份不可能上市流通。 这样,事实上就并不存在现行的非流通股通过市场流通而增值的可能。 另外,为流通权而支付对价的问题,本质上是一个上市公司本身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合理定价的问题。在市场定价机制合理的条件下,股份的流通与否并不能影响其市场价格的高低。在国际上,许多法人机构持有达到绝对控股要求的可流通股比例,且这些流通股一般都是由发起人在成立股份公司时就持有,其股权成本也低于非发起人持股成本,但这并没有影响到这些股份的市场价格,也没有因为拥有这些股份的流通权还需要向其他股东支付对价。 所以,从理论上看,我国的非流通股为获得流通权而支付对价的问题,只有在非流通股已明确要流通且其流通会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才需要支付对价。 大盘蓝筹股,为获得流通权而采取送股形式支付对价,并不一定可取 以上分析表明,对于大盘蓝筹股,为获得流通权而采取送股形式支付对价,并不一定可取。大盘蓝筹股为获得流通权而支付对价,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并选择合适的方式和确定合理的对价。第一,满足国家控股权的要求,也就是最低持股比例;第二,支付对价对公司的长远发展没有负面影响,从另一方面讲,国家的政策或大股东的支持也是支付对价的因素;第三,在利于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在以上前提下,大盘蓝筹股为获得流通权而支付对价,就可以不拘一格,形式多样,比如可采取在一定时期内调整收益权的办法,让现有的流通股股东在约定的期限内获得较高的收益比例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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