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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6月20日公布第二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企业名单。包括长江电力、宝钢股份、中信证券等42家企业进入试点程序。
针对市场提出的首批试点企业规模较小、公司代表性不够强、首批试点方案较为雷同、推广适用性不够等意见,第二批试点在进一步巩固改革试点的思路和原则基础上,扩大了试点企业的覆盖面,增强了试点公司的代表性和试点方案的多样型、适用性,以巩固和扩大
试点的导向和示范效应。
第二批试点涵盖了大型中央企业、地方国企、民营企业和中小板企业等不同类型和层面的企业;对于市场反映的首批试点中缺乏蓝筹企业参与的情况,第二批试点引入了长江电力、宝钢股份等大盘蓝筹企业参与改革。
对于市场反映的首批试点方案不够多样化的问题,证监会表示在第二批试点中积极鼓励试点公司进行方案创新,只要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提出的试点方案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有利于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稳定,并能够得到现有相关业务规则和技术系统的支持,都可以进行改革实践。据市场人士分析,第二批试点方案有可能包括送股、缩股、大股东现金补偿以及权证等多种形式。
证监会表示,第二批试点企业的产生是公开透明、合乎规范的。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在证监会下发《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后,符合条件的保荐机构积极与有关上市公司进行协商、设计改革方案,并根据要求向证监会上报改革意向方案。证监会不对具体方案进行审查,只对试点的程序进行合规性审查。
为了推进第二批股权分置的试点,证监会在公布首批试点名单之后,陆续发布了《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与国资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资委于近日又发布了《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表示,随着股权分置改革向纵深推进,改革启动之初存在的诸多不确定性正在逐步消除。作为资本市场的一项全局性、根本性制度变革,第二批改革试点仍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艰巨性,证监会将在坚持既定改革思路和原则的基础上,有序推进试点工作,稳定市场预期,注重投资者尤其是公众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对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在试点过程中不断进行总结,并作适当的调整和完善。对上市公司来说,只要能够拿出合法合理有利于市场稳定发展的改革方案,都可以继续参与股权分置改革。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6月20日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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