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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预售证禁收买房定金(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6日 11:05 光明网
  建委出台稳定房价细则,开发商发布不实销售进度将被公示
无预售证禁收买房定金(图)
  本报讯(记者谢炜)今后,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楼盘,开发商不得收取买房定金。北京市建委出台落实国务院七部委稳定房价政策的细则,内容包括:禁止期房转让;禁止开发企业变相转让预售房屋;认购采用实名制;预售项目的退房、退订情况将在网上公示等六项。

  期房预购后不得转让

  昨天公布的相关《通知》要求,禁止商品住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该通知规定了办理期房转让的日期门槛:2005年5月12日前转让双方已签订预售转让协议且目前区县建委已受理的,可按原规定继续办理。市建委市场处沈洁处长介绍,北京期房转让量本身就不大,从年初至今也就有10多起经过了备案的交易。

  认购实名制控制炒房

  市建委同时将在房屋权属登记上控制炒房行为,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同时严格实行网上实名制认购,防范私下交易行为。

  对开发企业虚拟买卖合同、囤积房源;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争购;不实行网上认购、网上签约的等行为,市建委将在网上予以公示,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解读

  乱收定金最高罚3万

  《通知》规定,预售楼盘退房、退订情况将网上公示

  本报讯(记者谢炜)房子还没开始盖,开发商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各种名目收取购房人的定金。北京市建委公布的《通知》规定,今后这种行为将受到最高3万元的罚款。

  已收定金无条件退还据了解,虽然建设部早在2001年就明文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但在北京市以各种名目收取购房人定金的现象仍屡见不鲜。

  《通知》要求,对于违规地产商,市建委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无条件退还已收取的定金性质的费用,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或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认购7日内须签合同根据该通知,从昨天起,预售项目的退房、退订情况将在网上公示。6月1日前开发企业与认购人已签订认购书但网上公示的楼盘表显示房屋仍在可售状态的,必须在网上补签认购书或直接进行网上签约。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认购人签订认购书后7日内未正式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视为退订行为,网上公示的楼盘表将自动恢复为房屋可售状态。

  市建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是为了加强对同一预售项目交易情况监控,禁止开发企业变相转让预售房屋,从中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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