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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混业经营的理论思考与模式选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3日 14:31 上海证券报

    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潮流是实行混业经营,从长期来看我国金融业自不例外。我国金融业自1995年的《商业银行法》颁布以来一直实施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但改革当局在设计我国金融体制规划时,除了考虑我国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经济、金融发展阶段的特殊性以外,显然受了美国金融体制的影响。而美国的金融制度自实施分业经营的大半个世纪以来却一直处于变化之中。历史地看,美国在"大危机"之后通过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以下称GS法案)开创了以立法形式要求银行业与证券业分业经营的先
河,此后,英、日、法等步其后尘,建立了与其类似的金融制度与监管框架。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根据具体的国内情况及国际金融的发展潮流,英、法、日等国先后放弃了这一分业经营制度,并一度确立了在国际金融领域与美国抗衡的优势,而美国由于分业经营固有的弊端,在与英、日、德等国的较量中曾一度处于下风。"变则通"。美国银行界强烈呼吁废除GS法案,给予其发展空间,直至1999年11月4日美参众两院分别以压倒多数票通过了《金融现代化法》,并同时废除GS法案,这标志着美国金融业从此正式迈入混业经营时代。在此背景下,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金融业如何发展是一项迫在眉睫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根据中国国情和国外发展经验,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实行混业经营模式的现实选择。

    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现存的经营模式

    目前,根据投资主体不同,我国现存的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的金融集团类型可分为三类;以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和保险公司)为主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以投资集团为主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实业公司直接参股、控股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的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在中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模式形成之初,各大专业银行就没有放弃未来混业经营的梦想。中国建设银行在1996年与美国摩根合作组建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银行组建了中银国际,无不昭示其创立"金融超市"的梦想。

    中信集团很可能成为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尝试者。它目前拥有中信银行、中信证券(资讯 行情 论坛)和中信信托等3家金融机构。可以说,中信集团目前的业务格局就是一个综合型金融集团的雏形。"中信模式"其实就是在一个金融控股公司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各自分业经营,由各自监管机构分业管理,同时又实现了在同一利益主体下互相协作的混业经营的局面。光大集团也有类似中信集团的组织结构。

    目前我国"类"金融控股公司经营模式的缺点是,第一,商业银行直接控制其他金融企业的模式,缺乏必要的"防火墙"机制。银行信贷资金随时流入商业银行下属的其他公司,曾经是我国1993年前后"乱集资,乱投资",从而造成金融市场、投资市场极度混乱的直接原因。第二,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五次大规模的整顿说明,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不具备由其牵头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条件。第三,实业性企业参股或控股金融企业的模式,长期游离于金融管理当局的监管之外,再加上高层管理人员对金融业的发展规律及管理战略、技术不甚了解,因此,以其为基础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是不符合现代金融业发展要求的。第四,中信公司、光大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中,母公司和金融子公司都受到了金融管理当局的监管,但也存在着实业投资过多、实业企业对金融企业容易造成不利影响等弊端。

    二、未来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演变方式

    未来中国的混业经营模式可能就是,在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并行监督的条件下,在一个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各类金融机构的跨行业经营,并通过国家货币委员会的货币政策调整资金在各类金融机构间的流动。

    1、以上市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中国商业银行迈向混业经营制度的突破点是------银行上市。从理论上说,上市银行利用股份制,通过董事会、监事会、经营者之间相互制衡的结构使得银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造成的委托--代理问题得到较为有效的解决。从根本上说,企业经营好坏取决于企业治理结构而不仅仅是委托代理关系。企业的治理结构是一套制度安排,用以界定企业中的利益相关者、经理、职工、客户甚至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从而保证各方和整体的经济利益的实现。而决定企业治理结构的一个最关键性因素是企业的融资结构或企业的负债结构。股份制银行所有人明确,剩余控制权与监督权之间存在激励相容,获取的剩余收益直接取决于监督的绩效。特别是在股份制银行所有者与经营者可能存在持续"博弈"过程情况下,银行所有者对经营者的聘用取决于该经营者上次经营的业绩,而且经营者还将与其他经营者进行竞争,并接受经理市场的评价,银行剩余控制权与监督权之间存在的激励相容将大大提高,从而保证监督的绩效。故而在上市股份制银行激励相容的监督制度下,银行内部激励机制将保证银行代理成本降低到一个可接受的均衡水平,即监督效率与银行经营决策效率间的均衡。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的经营活动基本取决于银行对所从事业务的收益和风险的预期。因此,通过对银行经营活动实施良好外部监管,比如:利用同业市场的竞争和证券市场上的兼并等外部制约,就可以对银行经营者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加以有效的防范,从而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最后实现银行良好和持续稳定的有效企业治理结构。上市银行正通过利用证券市场的外部监督实现了银行良好和持续稳定的治理结构,使得商业银行的发展步入良性循环。因此,内部治理机制良好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是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实施混业经营的突破点("抓手")。

    2、以大型证券公司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总数已达130多家,但规模偏小,盈利能力差,抗风险能力仍显不足。国内券商要加强规模与实力,须在以下方面进行突破,为迈向金融控股公司打下坚实的基础。第一,通过上市筹资、扩大资本金以壮大自身实力是关键。第二,券商应加强商业银行的战略合作。在目前情况下,券商应积极寻找机会与国内全国性商业银行进行合作,尤其通过同业拆借、证券抵押融资、保证金集中保管清算、银证转帐、客户资料共享、"过桥"贷款等业务合作逐步建立起全面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积极探索银证合作的新方式、新途径。第三,券商可积极拓展与国外投资银行的多种合作途径。与国外投资银行的多种合作途径可分为两个层面:其一为资本合作;其二为技术合作。第四,同业并购是中国券商迈向金融控股公司的必由之路。中国券商的规模先天不足,一直存在着数量众多、规模偏小、业务雷同、种类单一的弊端。券商数量由少到多,再由多到少,这是证券行业发展的自然规律。行业的集中是一个趋势,无论是美国还是近邻韩国,业务主要集中在前几名的大证券公司手中,其他小型证券公司仅仅是作为补充,并且数量也不会很多。只有按照市场规律,实行并购,才能形成一些实力强大的综合性券商,这样才具备向金融控股公司过渡的条件。第五,券商要利用其研发优势,在对资本市场研究、行业景气度判断、宏观经济走势以及金融产品创新等方面,积极发挥其优势。最后,可在现有具有金融控股公司初步基础的券商内实行特殊政策的试点。待时机成熟,在战略合作伙伴的基础上,争取以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的股东群组成金融控股公司,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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