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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3日 09:35 中国企业报

  证监会:

  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可购买基金

  【本报北京讯】证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将其固有资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据介绍,《通知》规定基金公司净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方可进行基金投资,且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净资产的60%。

  在进行基金投资的比例、持有期限、信息披露等方面,《通知》规定基金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封闭式基金,持有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总份额的10%,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前原则上不得出售;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要求通过代销机构进行投资,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少于6个月,申购、赎回基金份额需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将相关情况公开披露。

  商务部:

  扶持自主品牌培育名牌机制

  【本报北京讯】日前,商务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争取到2010年,自主品牌出口占全国出口总额的比重超过20%。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要统一认识,明确目标,积极贯彻实施出口名牌战略;要点面结合,以点带面,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出口名牌培育机制;要积极扶持,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增强出口名牌竞争力;培育渠道,增强市场开拓能力,鼓励名牌出口企业在内外贸一体化的基础上加快“走出去”步伐;要转变观念,加强服务,为名牌出口企业提供贸易便利;要加强宣传,保护知识产权,为出口名牌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和市场环境;要各司其职,增强企业主动性,发挥行业协调服务作用。

  税务总局:

  发布《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

  【本报北京讯】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规范税收强制执行中抵税财物的拍卖、变卖行为。

  《办法》明确了拍卖优先的原则,规定除经拍卖程序流拍的之外,只有两种情形可以直接进入变卖程序:一是鲜活、易腐烂变质或易失效的商品、货物,二是拍卖机构不接受的抵税财物。抵税财物的强制执行进入拍卖程序后,则要遵从拍卖的规则,依照拍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在变卖环节,为了既保护纳税人权益、防止贱卖,又保证变卖成功、实现税款入库,《办法》对变卖价格的评估、确定,对变卖几种形式执行的条件、程序作了较详细的规定。抵税财物拍卖、变卖后的清偿顺序为:首先支付拍卖、变卖费用,包括扣押、查封、保管费用;其次抵缴未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抵缴罚款。剩余部分,税务机关退还被执行人;不足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继续追缴。被执行人应当将全部拍卖、变卖收入计入销售收入申报缴纳各种应纳税款。

  税务总局:

  采取多项措施做好欠税管理

  【本报北京讯】据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全国税务系统《欠税公告办法》执行情况的调查结果统计,《欠税公告办法》实施以来,全国税务系统1至4月共公告欠税户45000余户,公告欠税金额50亿元。

  据了解,在实施欠税公告的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一方面严格按照规范的公告程序进行公告,另一方面采取各种积极措施保证欠税公告收到良好的效果。

  一是各级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的欠税情况进行公告之前,都要经过告知和核对程序。

  二是在欠税公告中注意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将纳税人欠税以外的信息公布,依法为纳税人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不将税务机关掌握的纳税人信息用于税收以外的途径,在公告的各个环节中,充分体现对纳税人的尊重。

  三是将欠税公告作为加强欠税管理的重要手段,采取多种措施,做好欠税管理。

  四是加强国地税之间、税务机关与工商、公安、银行、新闻媒体等部门之间的配合协调,做好欠税公告工作。

  今后,税务机关将进一步将欠税公告与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优先权的行使以及纳税评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配合,进一步做好欠税公告工作,进而做好欠税管理,全面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与效益。

  海关总署:

  执行“6项禁令”严惩腐败行为

  【本报北京讯】海关总署日前公布7起违反“海关人员6项禁令”案件及其处理结果。7名海关关员因接受工作对象宴请、泄露海关业务秘密等原因被撤职、辞退或开除。

  海关总署署长牟新生表示,海关执行“6项禁令”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当前海关廉政形势依然严峻,不容乐观,海关队伍始终面临走私与反走私、腐蚀与反腐蚀的较量。海关要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采取更加有效措施,继续严格执行“6项禁令”,其中包括对送收“红包”行为予以公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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