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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可增持流通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3日 02:55 重庆晨报

  证监会就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再出新政

  控股股东可增持流通股

  证监会昨日公布了《关于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修改意见。证监会表示,对此如有任何修改意见,
最晚要赶在6月15日前反馈至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

  该草案规定,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二级市场增持股份。拟增持股份的控股股东应当将其增持股份计划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同时公告,并承诺在增持股份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控股股东应当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的两个月内实施增持股份计划,因增持股份而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可以免于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5%,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日内予以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入该公司的股票。

  控股股东实施增持股份计划导致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该股东应当在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六个月后的一个月内实施维持公司上市地位的方案。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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