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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充满了规则之外的灵活性。
迄今,关于国有产权交易最权威的规则认定,当属2004年2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3号令)。
3号令第20条规定:“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
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然而,3号令并未就不履行上述规定的行为制定任何罚则。
深圳市曾颁布《深圳市国有集体企业产权交易办法》,自2003年4月起实施。但《办法》甚至未对产权交易款的支付作出任何规定。
深圳市产权交易中心于2005年4月20日发布的深航股权拍卖公告中,对相关款项支付曾有如下规定:“股权转让款应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5日内支付成交额的30%,60日内(办理股权变更过户前)再支付成交额的50%,余额(即成交额的20%)在过户后45日内支付。
但这一拍卖公告依然未对可能的不履约行为作出任何罚则。
深圳市产权交易中心常务副总经理崔扬在接受采访时说,“现在我们依据的就是他们双方协商后签订的合同。”
所谓双方“合同”,是指广控集团发给所有意向竞买人的《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下称协议书)。这份协议书对股权转让款同时制定了有关罚则:“如受让方逾期支付任何一期股权转让款,应按逾期付款额每日万分之五向转让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如转让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受让方除按上述规定向转让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按转让款总额的10%向转让方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
罚则看似严厉,但在随后的第12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中,却又规定“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但需签订书面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分析人士指出,第12条其实给股权交易双方留下了无限空间:倘若广控集团和受让股权的亿阳、汇润之间“协商一致”,即可解除协议,所有的款项支付均可自动终止,且既已发生的逾期付款行为,也将不受到任何惩罚。由此可见,协议书不受3号令以及深圳市产权交易中心的任何约束。
6月2日,星期四,距拍卖日已过十天,深圳市产权交易中心并未收到来自广控集团的到账证明。据称,广控集团所有相关负责人的手机,在当天均关机。而亿阳集团有关负责人在接到产权交易中心的电话问讯时则表示:时间太紧,8亿余元的现金一时难以凑齐。
6月7日下午,广控集团负责人表示:“资金已经到账,我们自然会给产权中心出具证明。”
同一天,产权中心的崔扬在接受电话采访时则表示,“我觉得还是稍微再等一等好。”(下转第4版本版文章有删节)
《财经》记者张翔、王晓冰、实习记者程毕爱芳发自深圳、北京;《财经》特派记者卢彦铮发自香港;《财经》记者龙雪晴、黄山、田启林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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