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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货物怎么只值这么一点儿?”因欠税而在财物被强制变卖过程中,常有征纳双方的争议出现。现在被执行人可以放心了。记者昨日获悉,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2号),首次明确抵税财物必须先进行拍卖,除非流拍,只有两种情形才可以直接进行变卖。
抵税财物是指被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强制执行而扣押、查封或按规定应强制执行的
已设置纳税担保物权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据悉,除了流拍之外,仅有两种情形才能直接进行变卖:一是鲜活、易腐烂变质或易失效的商品、货物,二是拍卖机构不接受的抵税财物。如果流拍,将继续降价拍卖和转入变卖。
光卖了还没完。《办法》同时规定被执行人应当将全部拍卖、变卖收入计入销售收入,申报缴纳各种应纳税款。
为防止税务人员渔利,《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委托他人竞买或收购。不得擅自改变拍卖、变卖程序。
对被执行人关心的清偿顺序,《办法》规定:首先支付拍卖、变卖费用,包括扣押、查封、保管费用;其次抵缴未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抵缴罚款。剩余部分,税务机关退还被执行人;不足的由税务机关继续追缴。本报记者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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