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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认为德恒证券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6月7日开庭审理“德隆系”下属德恒证券和该公司的7名管理人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由于这是“德隆系”第一个公开审理的刑事案件,德恒证券的审理被称为“德隆系刑事第一案”。
被提起公诉的8名被告当中,除德恒证券之外的7名被告,均为公司职工。分别为原公司总裁韩新林、原副总裁郭建伟和邵义政、原副总会计师李普选、原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部
总经理王政、原投资管理部总经理王维刚、原计划管理部总经理谢云燕。
据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德恒证券与客户分别签订主合同和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以违法承诺保底和3%-22%左右固定收益率为诱饵,非法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截至2004年7月27日,向413家单位和772名个人变相吸收资金208亿元。上述资金由上海友联公司决定,主要用于购买新疆屯河、湘火炬、合金投资等股票和国债,调拨至其他单位等。至案发尚有68亿元客户资金未兑付。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德恒证券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案发前,德恒证券有关责任人员主动向相关部门交待了违法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事实,系自首,对其处罚时还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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