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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再推新规严打囤房炒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 04:00 中华工商时报

  据新华社南京7日电】继6月1日房地产新政策实施后,南京市房管部门6日又出台“十条规范”,对开发商囤房、炒房行为再次进行严厉打击。

  南京市出台的这份《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稳定住房价格的实施意见》中力度最大的当属第五条和第八条。第五条要求严格预留房源管理,开发商必须在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同时申报,从2005年6月1日起预留的房屋必须待项目竣工,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产权证后
方可销售。

  对于一些开发商通过增加换手率制造房屋热销假象、囤积房源的做法,《意见》的第八条明确,开发商不得利用虚拟认购囤积房源,认购协议转商品房买卖契约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天,商品房买卖契约从建立到确认上传的时间不得超过十天,房屋换手不得超过两次。

  此外,《意见》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后二十日内必须开盘销售。据南京市房产局负责人介绍,这是南京市在去年出台“禁炒令”“一房清”以及“网上房地产”等政策的基础上,又一次“重拳”打击炒房,将对南京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起积极作用。

  据了解,南京市新推出的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稳定住房价格的“十条规范”的具体内容是:

  一、严厉打击无证销售行为。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后二十日内必须开盘销售。

  三、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拟将土地抵押转在建工程抵押的项目,须在申报的商品房预售方案中予以说明,并在开盘前通过房地产综合业务系统申报在建工程抵押。

  四、加强对存在权利瑕疵房屋销售行为的管理。

  五、严格预留房源管理。

  六、坚决打击炒房行为。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通过房地产综合业务网打印认购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契约。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利用虚拟认购囤积房源。

  九、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

  十、加强商品房销售代理企业和销售人员的管理。(邓华宁)(8B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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