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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金柱通讯员车俏冰报道我市个人在2005年6月1日之前已销售的住房,必须在2005年6月6日18时之前向国土房产代征单位递交有关资料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昨天(6月2日)下午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告》已正式向社会公布,《通告》明确了个人购买住房营业税的征收政策。
个人购买住房——不论是普通住房还是非普通住房,只要是在2年内转手交易的,一律
按实际销售金额全额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个人购买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则需要按规定免征营业税。个人凭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和免税申请等资料向住房所在地的区地税局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国土房产代征单位凭税务机关的免税批件免征营业税。未经批准免税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征税规定缴纳营业税。
针对房屋销售实价与房屋原价格之间的差价如何纳税,《通告》也有了明文规定:“个人销售非普通住房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在2005年6月1日之前已购入再销售的,以购房发票或房屋产权证上的价款作为征税扣除依据;在2005年6月1日以后(含6月1日)购入再销售的,以购房发票上的价款作为征税扣除依据。
个人购入住房的起始时间,以房屋产权证上的登记日期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作者:本报记者金柱通讯员车俏冰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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