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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奥组委市场开发部奥林匹克品牌保护与合同管理处处长陈锋在近日举行的科博会“奥运市场开发推介会”上说,奥林匹克市场开发同样存在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就是保护赞助商和特许经营商的权益,这就需要严密防范奥运市场开发中的“隐性市场”。
他解释说,隐性市场主要有3种形式:一是非合作伙伴企业想方设法与奥运会建立虚假
或未经授权的联系。比如,奥组委仅仅向某家企业购买了玻璃杯,这家企业就擅自把自己的玻璃杯作为奥林匹克供应商的名义进行宣传,就构成了隐性市场。二是指非合作伙伴企业违反各种保护奥林匹克形象和标记使用的法律。三是非合作伙伴企业故意或非故意地干扰奥林匹克合作伙伴的合法市场开发活动的行为。
那么,如何才能防范一些企业见缝插针地制造隐性市场,从而对合作伙伴企业利益造成侵害呢?陈锋表示,奥林匹克市场开发计划通过4大措施来防范隐性市场。首先,市场开发具有排他性。国际奥委会的市场开发计划与北京奥组委的市场开发计划之间相互排他。比如,可口可乐是国际奥委会在非酒精饮料领域的赞助商,北京奥组委则不再设立非酒精饮料的赞助商。同时,北京奥组委的市场开发计划内不同级别之间也相互排他。
其次,在市场开发主体和市场开发计划上也实行单一性原则。如,北京奥组委是和中国奥组委联合进行的市场开发计划;而任何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不得从事与奥林匹克有关的市场开发计划。
第三,对非赞助商营销权进行限制。奥运会商品和服务的销售商、特许经营商、捐赠人、体育器材提供商没有以与奥运有联系进行营销的权利。参与政府控制的基础设施或奥运场馆建设的投资人、建设单位及其他参与人不得以与奥运会有联系进行宣传。
第四,是通过其它措施,如文化、主题活动的赞助权只能销售给合作企业、控制北京奥组委网站发布的内容及商业网站上的奥运信息发布、在奥运会比赛期间,对奥运场馆及周边地区、机场、车站等主要场所、路段和区域进行广告控制;未经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的批准,禁止用参赛运动员本人、其姓名、图像或比赛动作进行广告宣传等防范隐性市场。
(齐艳)
《市场报》 (2005年06月03日 第二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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