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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要求退股的股东私自将公司财产抵作自己的投资是否合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 12:15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问:我们是一间有限责任公司,共有三个股东。近来,其中一个股东要求退股,并要求另两位股东负责将其投入公司的资金按原投入数额偿还给他,因公司出现亏损,另两位股东不同意。他就将公司的一辆小汽车和部分资产强行据为己有,并宣称从此开始公司的一切事宜均与他无关。请问:要求退股的股东的行为是否合法?另两位股东该怎么办?

  答:要求退股的股东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
后,不得抽回投资。”《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故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其在公司的出资可以转让,但不能抽回出资,即不能要求所谓的“退股”。你们所说的要求“退股”的股东,如果不愿意再参与公司的经营,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出资,也可经其他股东同意将其出资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但不能抽回出资,即不能“退股”。并且,在其未办好出资的转让手续之前,或无人接受其出资的转让时,他仍然是公司的股东,必须依法律规定,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其强行“退股”并宣称“从此公司的一切事宜均与他无关”的说法是不合法的。同时,《公司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股东投入公司的出资已不再是股东的私有财产,不能擅自处分。该要求退股的股东将公司的一辆小汽车和部分资产强行据为己有,侵犯了公司对公司资产的法人财产权。《公司法》第14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故公司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他停止侵权,将其强行占为己有的公司的小汽车和资产返还公司,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广东艺韬律师事务所林焕均律师

  (栩/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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