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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用餐摩托车丢失商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1日 09:23 生活报

  来电实录:近日,哈市消费者鲍女士向本报反映,5月21日晚,她和十几个做生意的朋友来到在位于顾乡大街19号的北京烤鸭美食广场就餐,餐后发现停放在饭店门口的价值2000元的摩托车丢了。当时来就餐时鲍女士想把摩托车停放在饭店门口一侧,保安看见后迎过来把摩托车推到了楼梯旁边。当时看到有保安看车,鲍女士很放心和朋友进到大厅里用餐。但用餐完毕后,鲍女士和朋友走出大厅来到停放摩托车的楼梯旁发现车不见了,随即她们找来保安,保安称不知道摩托车哪去了。当晚鲍女士到附近的康安派出所报了案,饭店的经理也承
认车是在烤鸭店门口丢的。可第二天鲍女士再打电话找饭店经理时,经理却反口不承认了。

  鲍女士认为,她在餐厅就餐,摩托车放在门口,在有保安的情况下车还丢了,不仅让消费者就餐没有安全感,还在经济上造成了损失,她认为饭店应该给予相应赔偿。

  专家观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道里区消协有关人士认为,该饭店应该按摩托车的使用年限对消费者进行相应赔偿。(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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