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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记者郎悦
今报讯 从今天开始,业主如果要把买了还不足2年的住房出售,房款要全额缴纳营业税。
5月31日,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下发了通知,明确个人购买住房,以取
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所注明的时间为购房时间。这意味着,购买期房的起始日期——签合同或交首付款日期不能算作购房的正式时间。
细化
三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对5月11日七部委联合出台的《意见》中的税收问题做了细化规定:明确了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计算办法。对纳税人申报减免税时应提供的资料进行了细化;对不能提供证明材料或不符合规定的,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对个人购买住房2年期限如何确定的问题,明确规定以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认定时间。
辽宁紧锣密鼓
目前辽宁省的相关部门正在加紧研究,关于房产新政的实施细则将在近日公布。辽宁省地税局的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虽然辽宁尚未公布细则,但基本会按国家统一标准执行。
重点解读
超过2年出售免征营业税
《通知》要求,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
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对外销售的,在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不足2年出售全额征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如果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但业主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
《通知》规定,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或地方税务部门开具发票的时间。严禁擅自减免营业税费
该通知要求,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营业税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对外销售住房的,不得减免营业税费。
对擅自变通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住房给予税收优惠,影响调整后的税收政策落实的,相关当事人将被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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