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中国证监会发布相关通知,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不久将正式启动。针对市场关心的问题,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昨日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A 补偿方案由市场决定
记者:首批4家试点公司的方案中,非流通股股东均向流通股股东支付了一定对价,监
管机构如何看待支付对价问题?第二批试点是否要对支付对价做出原则规定?
发言人:支付对价涉及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切身利益,是改革试点中市场关注的焦点。由于非流通股股东取得流通权影响公司流通股的定价环境,以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方式平衡两类股东之间的利益,是试点公司的有益尝试。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说明:一是对价支付是改革方案设计的重要内容,但公司发展和市场机制转变才是改革的目标。二是按照“统一组织、分散决策”的改革思路,制定包括对价支付在内的上市公司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具体方案属于市场自主决策的范畴,证监会只能在相关规则上保证决策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不宜对此做出强制性规定。
B第二批试点无问题公司
记者:什么样的公司能够成为第二批试点公司?
发言人:股权分置改革的目的在于健全资本市场运行机制,所有上市公司最终都要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为实现这一目标,第二批改革试点的公司选择要具有比较广泛的代表性。因此,我们在公司规模、行业分布、股权结构、经营状况等公司基本条件方面,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
但是,为了保障第二批试点规范有序地推进,正在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公司,股票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股票交易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公司不得成为试点公司。
C方案合法即可付诸实践
记者:第二批试点公司的改革方案是否还会复制首批试点公司的模式?
发言人:每家公司改革方案的具体模式,需要试点公司在改革实践中创造和发展。总体地说,由于上市公司的情况千差万别,客观上存在适应各类公司不同情况的多种方案选择。只要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提出的试点方案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有利于降低改革成本,维护市场稳定,并且能够得到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和技术系统的支持,都可以付诸改革实践。
(据证券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