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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房转让税收新规今起执行
不足2年住房转手要交足营业税起始时间以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为准
【本报综合消息】从今天开始,个人销售所购不足2年的住房的,全额征收营业税。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30日联合下发通知,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
或契税完税证明所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房时间,使得“个人销售所购不足2年的住房”中所涉及的争议起始时间得以明确。
三部委发文明确购房起算时间
七部委的《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曾指出,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但购买住房的起始时间,是以签合同、交首付为准,还是以拿到房屋交付或办下产权证为准,并没有具体的说明。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下发的通知中,这个问题有了明确的答案: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市民可以选择其中一个对自己有利的时间。
严禁擅自变通实行税收优惠
三部门要求,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对外销售住房的,不得减免营业税费。对擅自变通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住房给予税收优惠,影响调整后的税收政策落实的,相关当事人将被追究责任。
《通知》明确了房地产业所涉营业税的相关政策。明确了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计算办法。对纳税人申报减免税时应提供的资料进行了细化;对不能提供证明材料或不符合规定的,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
《通知》强调,建设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要严把“先税后证”关。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四部门将交换住房再上市信息
建设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份新通知作为七部委文件的补充,将有利于明确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提高房地产领域投机的成本。
根据该通知,2005年5月31日以前,各地要公布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都将和税务、财政部门建立经常性联系,及时将单位或个人住房再次销售的各种相关信息提供给税务、财政部门。对这些资料,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只能用于征税之目的,并有责任予以保密。违反规定的,将被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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