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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试点公司方案创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1日 04:28 东南早报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

  随着中国证监会发布相关通知,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不久将正式启动。针对市场关心的问题,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昨日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当前推出第二批试点的意义是什么?

  发言人:在首批试点的推进过程中,证监会以召开座谈会、收集整理媒体信息等多种方式,尽可能广泛地听取了市场意见。针对市场提出的首批试点公司规模过小、代表性不强;首批试点公司方案较为雷同、推广适用性不够;程序安排中改革方案制定缺乏两类股东的互动等意见,我们认为有必要在进一步推进试点过程中加以解决,以巩固和扩大试点的导向和示范效应。对于改革预期的不确定性,我们相信会在改革试点的进一步推进中得到改善。

  记者:监管机构如何看待支付对价问题?第二批试点是否要对支付对价做出原则规定?

  发言人:对价是改革试点中市场关注的焦点,以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方式平衡两类股东之间的利益,是试点公司的有益尝试。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说明:一是对价支付是改革方案设计的重要内容,但公司发展和市场机制转变才是改革的目标。在这一目标的基础上讨论改革方案,两类股东的平等协商会更具共同的利益基础。二是制定包括对价支付在内的上市公司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具体方案属于市场自主决策的范畴,证监会只能在相关规则上保证决策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不宜对此做出强制性规定。

  记者:什么样的公司能够成为第二批试点公司?

  发言人:所有上市公司最终都要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为实现这一目标,第二批改革试点的公司选择要具有比较广泛的代表性。因此,我们在公司规模、行业分布、股权结构、经营状况等公司基本条件方面,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原则上所有上市公司都具备成为试点公司的基础条件,包括存在某些特殊情况和历史遗留问题的公司,只要能够拿出合法合理,有利于市场稳定和发展的改革方案,都可以表达参加改革试点的意愿。但是,为了保障第二批试点规范有序地推进,正在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公司,股票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股票交易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公司不得成为试点公司。

  记者:第二批试点的方案是否会复制首批试点的模式?

  发言人:《通知》确定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要求不会有原则性的调整。至于每家公司改革方案的具体模式,需要试点公司在改革实践中创造和发展。

  总体上说,由于上市公司的情况千差万别,客观上存在适应各类公司不同情况的多种方案选择。首批试点公司的改革方案虽然对于后续的试点公司具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意义,但并不意味着后续试点公司一定要复制已有模式。为了使改革方案更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推广价值,我们鼓励在改革实践中进行多种方案模式的创新,只要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提出的试点方案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有利于降低改革成本,维护市场稳定,并且能够得到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和技术系统的支持,都可以付诸改革实践。(李巧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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