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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卡拉OK厅播放MTV属侵权
早报讯卡拉OK厅播放MTV是否属于侵权?5月30日,上海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5起唱片公司诉上海卡拉OK厅侵犯MTV版权案作出判决,结果均为唱片公司胜诉,而卡拉OK厅经营者需按每首歌版权损失1000元,每首歌派生的合理费用(即调查取证费用等)5000元的标准赔偿。
这5起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MTV属于录音录像制品还是音乐作品?若是前者,则不牵涉版权。原告华纳、新力、正东等唱片公司都认为MTV是音乐作品,被告上海尚格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好乐迪音乐娱乐有限公司等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放映原稿作品属于侵权,并主张根据香港地区每首MTV作品商业性优先使用的收费标准,要求被告每首歌赔偿10万元。
法院判决认为,MTV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该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并不支持原告每首歌赔偿10万元的诉讼请求,因为原告提供的标准仅适用于香港地区,并不适用于内地。
面对这样的结果,华纳的代理律师张洁向记者表示,这样的判决结果既合情理,也在意料之中。“原告在打官司前就已经考虑了要付出的成本,并做好了准备。”
新闻背景
2004年3月起,全国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1.2万家卡拉OK场所陆续收到来自国际唱片业协会的律师函,认为卡拉OK场所使用的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及卡拉OK作品等,都是未经其许可而擅自使用,要求停止其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金。提出索赔的包括百代、华纳等国际唱片公司及中国唱片总公司、太平洋影音公司等内地主流唱片公司在内的49家唱片公司。(壹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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