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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年县委永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招商引资的暂行规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30日 00:00 商务部网站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充分调动各方面招商引资积极性,鼓励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业,促进全县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永年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凡在永年县境内投资置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并且达到国家规定的投资强度的建设项目,除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一切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我县以下优
惠政策。

  第二条 内外客商投资兴办项目用地,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落实用地,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 县城规划区内(含标准件集中区):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以实际核准的投资为准),对符合建设规划,由主管部门安排用地的,按每亩3万元(不含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下同)的价格提供土地;由企业自行选址的,按每亩4万元的价格提供土地。

  第四条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

  落户在东南工业园区内的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每亩2.3万元的价格提供土地。

  落户在西南工业园区内的生产性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按每亩1.5万元的价格提供土地;投资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按每亩1万元的价格提供土地;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按零地价提供土地。

  第五条 县城规划区外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六条 对投资兴办非生产性项目用地,按有关法律法规实行招、拍、挂。

  第七条享受土地使用优惠政策的项目,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须经县政府批准,所获资金必须用于本县内的项目投资。

  第八条 所有建设项目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在合理工期即规定工期内建成投产。否则,按照有关规定收回所占土地。

  第九条对西南工业园区新上工业项目,按期投产后,以年度上缴县级财政税金留成部分,分别给予不同奖励:第一年奖励50%,第二年奖励30%,第三、四年分别奖励20%,第五、六年分别奖励10%。

  第十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行政性收费全部免交,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对所有项目,实行封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或管委会批准,不得到企业检查、摊派、收费、罚款。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政策与此规定不符的以此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县开放办(招商局)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邯郸市永年县地方商务之窗)

  (信息来源:河北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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