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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充分调动各方面招商引资积极性,鼓励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业,促进全县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永年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凡在永年县境内投资置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并且达到国家规定的投资强度的建设项目,除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一切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我县以下优
惠政策。
第二条 内外客商投资兴办项目用地,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落实用地,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 县城规划区内(含标准件集中区):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以实际核准的投资为准),对符合建设规划,由主管部门安排用地的,按每亩3万元(不含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下同)的价格提供土地;由企业自行选址的,按每亩4万元的价格提供土地。
第四条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
落户在东南工业园区内的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每亩2.3万元的价格提供土地。
落户在西南工业园区内的生产性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按每亩1.5万元的价格提供土地;投资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按每亩1万元的价格提供土地;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按零地价提供土地。
第五条 县城规划区外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六条 对投资兴办非生产性项目用地,按有关法律法规实行招、拍、挂。
第七条享受土地使用优惠政策的项目,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须经县政府批准,所获资金必须用于本县内的项目投资。
第八条 所有建设项目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在合理工期即规定工期内建成投产。否则,按照有关规定收回所占土地。
第九条对西南工业园区新上工业项目,按期投产后,以年度上缴县级财政税金留成部分,分别给予不同奖励:第一年奖励50%,第二年奖励30%,第三、四年分别奖励20%,第五、六年分别奖励10%。
第十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行政性收费全部免交,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对所有项目,实行封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或管委会批准,不得到企业检查、摊派、收费、罚款。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政策与此规定不符的以此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县开放办(招商局)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邯郸市永年县地方商务之窗)
(信息来源:河北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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