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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财风险承担责任确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6日 10:26 法制日报

  个人理财风险承担责任确定

  银监会公布征求意见稿厘清相关法律关系

  本报北京5月25日讯记者辛红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能不能保证收益,若保证了收益到期兑现不了银行该负什么责任,银监会今天公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
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征求意见稿,对此进行明确界定,在6月25日之前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此前,个人理财业务到底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还是借贷关系,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应该如何承担,业界莫衷一是。银监会在制定管理暂行办法时首先对其进行了分类并厘清法律关系。

  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按照业务资金管理主体、管理方式不同,个人理财分为顾问服务和综合委托投资服务。前者是指商业银行按照客户的委托或指令管理和运用客户资金,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由客户承担。后者是指经过客户的授权后,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将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而在综合理财中,按照服务对象的不同,分为私人银行服务和理财计划服务。在每一种个人理财业务中,暂行办法都详细解析了其中的委托权限和风险承担。

  暂行办法还设定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的“高压线”:银行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相关授权管理;商业银行不得向特定客户承诺可获得的投资收益;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理财产品中的保证收益,应是客户的有条件保证收益;在存款利率未实现市场化之前,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

  此外,商业银行不得利用个人理财业务变相突破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进行变相高息揽储,或者恶意逃避国家财务、税收管理。

  银监会还就风险提示和风险管理提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会碰到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解决办法,确实防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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