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正文
 

隆鼻后住进医院消费者获赔9.5万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6日 09:24 生活报

  来电实录:近日,哈市消费者齐女士向本报反映,1月16日她到南岗区一美容院进行隆鼻美容,花费500元。当时工作人员往齐女士鼻子内注射了一种药剂。第二天齐女士发现自己的鼻子又红又肿,疼痛难忍。而美容院只同意她继续在美容院接受治疗,但遭到消费者拒绝。

  5月,齐女士投诉到省消费者协会,消协人士看到刘女士的情况比较严重,立即让经营
者带消费者到哈尔滨医大二院就诊。经过10天的住院治疗,刘女士的情况得到了控制,但刘女士花了近3万元医疗费。消费者提出由美容院一次性赔偿后期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6.5万元。经协调,美容院一次赔偿刘女士前、后期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9.5万元。

  专家观点:省消协人士建议,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美容业的监督管理。医疗美容业要严格执行卫生部2002年5月1日发布施行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严格审查执业人员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另外要加强美容引导,作为美容者自身也要树立正确的审美观,慎重选择生活美容与医疗美容。(生活报)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 】【多种方式看新闻】【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热 点 专 题
戛纳电影节
《星战前战3》
2005中国珠峰科考
青海禽流感疫情
中超联赛第10轮
二战重大战役回顾
大城市停车的烦恼
湖南卫视05超级女声
性感天后林志玲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