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债闹“退货”自己给自己挖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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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 14:31 证券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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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转债市场有些闹哄哄。某上市公司和机构为了转债是否触发回售条件吵得脸红脖子粗,争论的焦点在于该转债停牌期间应不应连续计算。目前两方面似乎都有充足理由,上市公司认为停了一天就不应该连续计算,应执行新的经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而机构依据该转债的募集说明书,看法则正好相反。 由于没有具体的游戏细则,各方所依据的角度不同,得出的结
在相当长时间内,可转债一直是国内资本市场的“鸡肋”,包销和转股不足成了当时转债市场的两大心病。为了将这一沉闷局面打破,部分上市公司和中介券商费尽心机,在转债条款设计上做足了工夫。为了吸引机构投资者,不仅转债票面利率普遍较高、利率补偿条款也日渐普及,而且还祭出了日常生活中商家们促销的“法宝”———可以“退货”,即满足一定条件时,可将债券回售给上市公司;退货价还都定得蛮高,国外市场上的转债通常是按面值回售;而国内的回售价格通常在面值的105%-110%,如果再加上利息,转债持有到期的债券收益率会高达2.5%-3%。按照目前国内可转债的普遍条款设计,投资它们就相当于花很少的钱,就可以获得一个其实具有很高价值的期权,专家们甚至称全世界最便宜的可转债期权就在中国。 作为一种兼具股性和债性的金融工具,可转债的设计本该在发行人、转债持有人和流通股股东三者之间取得平衡,但目前并非如此。可转债发行条款越优厚,对流通股股东的伤害越大。为了不触发回售条款,有的发行人是通过召开董事会、屡屡“手动”修正转股价格;有的则采用送配增发等形式,自动进行“技术性”修正处理。为了不使自己的转债触发回售条款而被“退货”,个别上市公司是频频修正转股价,回售条款也就基本成了摆设,这不仅伤害了流通股股东权利,同时也伤害了现有持有人的利益。 上市公司在转债条款上的过分“大方”是一柄双刃剑,它既造就了近几年可转债市场的表面繁荣,但也透支了转债市场的未来。从最初的转股不足,到屡次修正转股价,再到今天在回售条件上“踩线”,双方的博弈一步步加剧,作为发行人的部分上市公司也屡出“洋相”,不仅自己没捞到多大便宜,反而还伤害了机构投资者,损害了广大流通股股东利益,真可谓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转债能全部转股成功是作为发行人的上市公司的普遍心愿,但成功转股的条件关键在于股价的上涨,在于上市公司扎实地搞好经营取得良好业绩,而不是在转债条款设计上“绞尽脑汁”。年初神火股份(资讯 行情 论坛)可转债再融资申请被社会公众股股东否决,已经给国内转债市场敲响了警钟;此次转债“退货”事件又给相关上市公司提了一个醒:过于“漂亮”的转债条款就像自己挖了一个“大坑”,最终套牢的很可能是发行人———上市公司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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