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肥晚报根据民政部规定,如果有意向申请筹办社会养老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
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设置批准证书》,并符合下列基本标准: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范相适应的开办经费;4.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规定和要求;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6.机构的章程或规章制度;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高志友·
(来源:合肥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