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正文
 

招商引资的“馅饼”变成了陷阱(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6日 09:14 中国企业报
招商引资的“馅饼”变成了陷阱(图)
周文水 本报记者 刘凌林/文

  “馅 饼”

  2001年12月,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的招商引资项目中,有一则“宾馆招商”的项目。在项目概况上注明:“分宜宾馆隶属于县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占地面积19800平方米,建筑面积4700平方米……”并在合作方式上注明:“拍卖、租赁。”这个项目引起了福建客商的兴趣。

  2001年12月29日,分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代表章前兴与福建客商代表陈国地签下了“分宜宾馆财产租赁经营合同”。该合同约定:分宜县政府愿将其所属的分宜宾馆的全部财产出租给陈国地经营使用,租赁期限为5年,即自2002年5月18日起至2007年5月17日止。在该合同中,甲方(分宜县政府)承诺:“确保对其出租的财产不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乙方(福建客商)不能使用、收益的,甲方按本合同其他约定承担责任。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出租的财产用作抵押或作其他处分。”

  同日,分宜县政府办公室与福建客商陈国地还签订了“关于分宜宾馆多功能厅出让合约”。合约注明:“甲方同意自愿将池塘中原设计的多功能厅已建平台基础设施,无偿供乙方建设,建成后房产所有权归乙方所有。所占土地无偿划拨给乙方使用。”合约还注明:“甲方负责办理土地使用许可证和建房许可证,建成后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有效期为50年。”

  “当时在我们看来,这可是一份丰盛的‘大餐’。”回想起当初的情景,福建客商蔡天赐还是很兴奋。记者查询了当时签订的经营合同,里面确实有许多有点离谱的优惠条件。比如甲方每年负责向乙方提供200万元票额以内的营业税务发票为支持乙方经营,甲方应将县4套班子的接待、用餐等安排在乙方宾馆内,并倡导县直部门到宾馆进行接待、用餐等。

  租赁合同和出让合约一签订,福建客商陈国地与其合伙人蔡天赐、王建兵立即投资对宾馆进行整体装修,更换设施,并着手对原来仅建好一层平台的多功能厅施工,欲将其建成“外商俱乐部”。

  经过整修,原先陈旧的宾馆焕然一新,“外商俱乐部”也已初现雏形,宾馆的生意也日渐红火,陈国地、蔡天赐这些来自外乡的投资者开始品尝收获的喜悦。

  陷 阱

  然而,风云突变,一份来自中国工商银行分宜县支行的“权利主张”使陈国地、蔡天赐等人先是如坠云雾里不知所措,接着又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疲于奔命。

  工商银行分宜县支行在主张权利时出示了自己所拥有宾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以此证明分宜县宾馆的所有权人是分宜县工商银行,而不是分宜县政府。

  在查看了一系列有关证据后,陈国地、蔡天赐等人总算明白:自己上当了。原来,在“宾馆招商”之前,分宜县海螺水泥厂申请破产,职工需安置,政府却拿不出这笔巨资。于是,2001年8月16日,政府以15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分宜县宾馆固定资产和土地所有权抵押给了分宜县工商银行。也就是说,政府在招商时,分宜县宾馆早已不属于分宜县政府了。

  工商银行分宜县支行要他们拆除即将全面完工的多功能厅,要他们退出宾馆的经营活动……毋庸置疑,工行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无可非议。可是,陈国地、蔡天赐这些被骗的外地投资者怎么办﹖他们的合法权益谁来维护﹖与他们签订合约的可是堂堂一级县政府呀!

  2002年6月26日,自知理亏的分宜县政府办公室郑重承诺:“原于2001年12月29日分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委托章前兴同志与福建省仙游县盖尾镇陈国地签订的‘分宜宾馆财产租赁经营合同’、‘关于分宜宾馆多功能厅出让合约’和‘陈国地先生租赁经营分宜宾馆补充协议’仍然有效,不会因为工商银行的问题改变以上‘合同’、‘合约’和‘协议’的性质。至于今后与中国工商银行分宜县支行再签订的合同或出现其他问题,视为履行手续,与原合同没有矛盾。”

  但不管分宜县政府办公室作出承诺的本意是什么,工商银行分宜县支行作为分宜宾馆的产权拥有者自是不依不饶。分宜宾馆的正常经营受到干扰。迫于无奈,陈国地等人与工商银行分宜县支行、分宜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于2002年7月3日签订了一份三方合同。租赁期由原来的5年改为1年。为此,陈国地等人虽然不愿意,但看到政府已于2002年6月26日作出了承诺只是“履行手续,与原合同没有矛盾”,他们还是接受了。

  2002年11月15日,陈国地与蔡天赐经过协商,将自己所占42.55%的股权转让给了蔡天赐。

  到了2003年,由于分宜县政府办不同意按原合同及承诺书履约,工行分宜县支行一纸诉状将蔡天赐及其合伙人王建兵告上法庭,案由是:“两被告既不与原告重新签订合同,也不按合同规定按期返还租赁财产,强行租赁至今,未付分文租金……”2004年7月21日,在抛开了政府的招商引资行为、在不认同第一份合同的前提下,分宜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终止原告与被告对分宜宾馆的租赁关系,并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交付原告租赁财产;

  二、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付原告租金7.5万元及违约金1.5万元;

  三、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宾馆多功能厅临时建房恢复原状。

  谁伤?谁痛?

  记者日前前往新余市,就分宜县政府欺诈招商事件进行了采访。

  分宜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袁镇告诉记者,分宜县当初之所以将分宜宾馆拿出来进行招商引资,原因是工行分宜县支行没有出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宾馆还是由政府进行经营。然而,工行分宜县支行并不同意袁镇这种说法,中国工商银行城北支行驻分宜工作组的一位同志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工行从来就在主张自己的权利,不存在没有主张自己权利的情况。工行既没有义务参加当地的招商引资,也确实没有参加当地的招商引资,但从来就没有放弃过自己的权利。上任不久的分宜县副县长黄辉认为,当初县里将分宜宾馆拿出来进行招商引资并不存在欺诈行为,但可以肯定地说是不恰当的,因为当时他并不在本地工作,所以不清楚当时具体的情况是怎样,也不清楚为什么当初的合同中会出现那些不可思议的优惠条件。

  黄辉认为,现在哪个地方招商引资没有问题?不能只考虑政府行为是不是欺诈,关键是出事后,政府积极非常有诚意地进行了补救,多次找投资商进行了协商解决。然而,蔡天赐认为,这所谓的补救就是给投资商两条选择,要么将分宜宾馆恢复原样,所有投资打水漂儿;要么在不公平状况下重新签订一份根本不公平的合同。

  那么为什么分宜县政府后来不同意按原合同及承诺书履约,袁镇告诉记者,主要是因为政府无法接受每年向投资方提供200万元票额以内的营业税务发票。袁镇说,领导认为这样太划不来了,一算账政府吃大亏了。

  在分宜采访时,记者发现了一份几年前的《新余日报》,在该报的B版头条刊登了一篇名为《领跑分宜服务业》的文章。文章详细记述了当初投资商蔡天赐在分宜投资的情况,其间充满的是当地政府与投资商“蜜月期”的脉脉温情。当时媒体报道记述了分宜县委、县政府领导如何为投资商排忧解难,蔡天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县委、县政府领导如此重视外商的投资利益,我没有理由不在分宜投资,没有理由不为分宜的发展尽责尽职。”蔡天赐还动情地声称,自己是分宜人,要为分宜经济发展尽一份绵薄之力。然而言犹在耳,分宜转眼成了他的伤心地。这位曾在江西当兵多年的“军汉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分宜县政府在招商引资中有意发布虚假招商项目,违背了诚信和公信原则,是一起十分典型的欺商、坑商事件。事情发生后又言行不一,出尔反尔,致使矛盾日趋激化,这哪里能体现亲商、爱商、护商的政策?

  而一个更可怕的现实是,不管当地政府如何解释,堂堂县政府事实上的设局欺骗已然损害了当地的招商引资环境,更加损害了当地政府的形象。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 】【多种方式看新闻】【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热 点 专 题
第48届世乒赛
二战回顾系列专题
库尔斯克会战
斯大林格勒保卫战
太平洋海战
如何看待中日关系
新浪狮篮球队回访
湖南卫视05超级女声
中国特种部队生存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