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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钟文周慧敏杭州报道】近日,浙江杭州红申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申电器公司)、杭州之江开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开关公司)诉杭州之江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之江电器公司)、杭州之江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之江电气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之江电器公司、之江电气公司立即停止使用“HS”标识;之江电器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红申”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江电器公司赔偿杭州开关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赔偿红申电器公司经济损
失人民币10万元。
据了解,之江电器公司和之江电气公司分别成立于2002年9月27日和2003年11月17日,投资主体和法人代表人均为黄荣泽,被告之江电器公司还于2002年11月22日设立了与原告相同的企业字号“之江”,且同属低压电器产品生产企业,制造销售相同的产品。而其分支机构“之江开关厂”还直接使用了原告的原企业名称。另外,被告还直接使用原告“红申电器”的企业名称来命名其产品和企业。
“HS”系列产品型号是原告生产的低压电器产品的特有标识。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HS”作为其生产的低压电器产品型号,以混淆产品的制造商。不仅如此,被告还采用各种手段,取得“HS”系列产品型号使用书,企图使其侵权行为“合法化”。经原告异议、交涉,有关部门依法撤销了被告“HS”系列型号证书。可是被告并没有就此停止其冒用原告型号的行为,至今仍明目张胆地在其所有产品及其包装上以及广告宣传中大肆冒用“HS”系列产品型号。
被告使用的“红申”文字商标(系未注册商标),不仅与原告的“杭申”商标谐音,而且与原告注册在先的“红申”企业字号相同。被告使用的图形商标与原告的商标图形也相近似。被告还在相同的产品上使用与原告相近似的商品包装和装潢,不仅产品形状和结构相同,就连产品上的文字布局、色彩及其包装装潢均相似,相关公众如不加以特别注意,根本无法区分。被告相关产品的说明书中还大量抄袭了原告相同产品说明书的内容。
2004年6月4日,杭州中院受理红申电器公司、杭州开关公司起诉之江电器公司、之江电气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求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2004年9月20日,被告之江电器公司向杭州中院提起反诉,指控原告红申电器公司、杭州开关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杭州中院经审查后驳回了被告之江电器公司的反诉,被告之江电器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依法驳回了之江电器公司的上诉请求。2005年3月30日,杭州中院在经过几个月的调查、取证、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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