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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廖春梅 发自上海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详细解释了个人销售住宅营业税调整的细则,并指出国家在契税、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仍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同时表示将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严格税收征管,确保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等政策落实到位。
国家税务总局指出,在1999年和2003年,对个人购买住房和对外销售制定了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契税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但今年以来,住宅业呈现了一定程度的过热局面,住宅价格上升趋势过快,已经出现了一定的泡沫。为配合宏观调控,国家税务总局对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作出了以下调整。
为了体现对商业性买卖和消费性买卖的区别,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不再享受按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而恢复为按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为了防止炒卖普通住宅,损害广大群众对普通住宅的消费性需求,对这种销售行为的营业税政策不再区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
对于个人购买住房超过2年转手交易的,为了体现对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区别,凡普通住宅可以继续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对非普通住宅则只能继续享受按售房收入减去购房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需指出的是,现行对个人销售住宅的优惠政策在这次调整中只调整了营业税。而契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仍继续执行,印花税目前对此没有优惠政策,这次调整中也维持不变。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5月16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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