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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商投资企业
1、土地使用权
(1)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分情况给予价格优惠,外资投资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土地出让金按评估价格减收百分之五十,营业性企业减
收百分之四十。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场地使用费。
(3)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增值税、营业税
(1)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的货物,企业可凭有关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
(2)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于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3)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对其转让技术,比照国内科研机构免征营业税。
(4)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部门批准,可免征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3、企业所得税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口出品型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的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型企业或先进技术型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5)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4、地方所得税和地方税的减免规定对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从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五年。
对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从开始经营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两年。
二、国内投资企业
1、土地使用权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国内新建生产性企业,通过出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按评估价格减收50%,营业性收入兼收40%。
2、企业所得税
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国内独资、合作生产性企业,按企业上缴企业所得税的65%给予三年支持;非生产性企业按企业上缴企业所得税45%给予三年支持。
文章来源:辛集政府公众信息网http://www.xinji.gov.cn
(信息来源:河北辛集商务之窗地方商务之窗)
(信息来源:河北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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