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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12日就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做了详细解读。房地产至今仍享受多项税收优惠
1999年和2003年,为鼓励房地产业的发展,对个人购买住房又对外销售的制定了几项优惠政策。
一、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销售不动产,按销售额征收营业税。
优惠政策:1、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2、单位和个人销售不动产或受让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土地增值税。税法规定:转让地上建筑物并取得收入的个人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优惠政策: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个人所得税。个人售房所得按20%征收个税。
优惠政策:卖房并拟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视其重新购房价值可全部或部分免个税;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免征个税。
四、契税。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转移房屋权属按成交价格的3%-5%征收契税。优惠政策: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五、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商品房销售按销售额的万分之五对买卖双方征收印花税。
对商业性买房调减税收优惠
住宅业有两大特点:一是既有商业性买卖,又有消费性买卖;二是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国家对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做了如下调整。
一是,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不再享受优惠,按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不再区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
二是对于个人购买住房超过两年转手交易的,普通住宅免征营业税,非普通住宅按售房收入减去购房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这次调整中只调整了营业税。而契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仍继续执行,印花税目前对此没有优惠政策,这次调整中也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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