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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中国银行自贡分行(以下简称:中行自贡分行)诉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普软件)、四川林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凤控股)借款纠纷一案。
1、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4年4月12日,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中国银行自贡分行诉本公司、四川林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涉案金额1,341,730.49欧元(折合人民币1313.02万元)及利息。本公司于2004年5月12日收到相应的诉讼文书。中国银行自贡分行在诉状中称,1992年6月27日,本公司与其签订了《西班牙政府项目贷款转贷合同》,并于1992年7月27日向其出据了还款计划表,承诺于2004年3月10归还本金1,341,730.49欧元及利息,因本公司未按期还款,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中行自贡分行对起诉内容进行了部分变更,要求:(1)托普软件支付借款本金1214935.81欧元及利息,林凤控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托普软件支付借款本金126794.68欧元及利息,自贡空压机总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本案开庭之前,中行自贡分行将上述债权转移给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并申请对本案原告主体进行了变更。
详情请见2004年5月1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2、本次案件的判决情况
我公司于2005年5月12日收到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2005年3月15日,经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就此案分别作出(2004)自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裁定书》和(2004)自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如下:
(1)(2004)自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本院在审理中行自贡分行诉托普软件、林凤控股借款纠纷一案中,因中行自贡分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中行自贡分行负担。
(2)(2004)自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托普软件偿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借款126794.68欧元及相应利息,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自贡空压机总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5800元、其他诉讼费3000元,共计18800元由托普软件和自贡空压机总厂共同负担。
3、备查文件
(1)(2004)自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裁定书》、(2004)自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书》;
(2) 本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0405026);
(3) 与本次诉讼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中国工商银行咸阳分行(以下简称:工行咸阳分行)诉托普西北软件园(咸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普西北软件园)、托普软件借款合同纠纷案
1、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1年12月至2002年1月,工行咸阳分行分6次向托普西北软件园提供借款共计1亿元,托普软件为中国工商银行咸阳分行向托普西北软件园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于托普西北软件园未能支付到期利息,并被多家建筑商起诉,部分财产已被法院查封,使信贷资金安全形成较大风险,中国工商银行咸阳分行已于2004年3月30日收回贷款733.764372万元。工行咸阳分行提出诉讼请求如下:请求判令托普西北软件园偿还借款9266.235628万元人民币和所欠利息,并要求托普软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及律师代理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由托普西北软件园、托普软件承担。
详情请见2004年6月1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4、本次案件的判决情况
2005年4月11日,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对本案判决如下:
(1)工行咸阳分行与托普西北软件园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及与托普西北软件园订立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有效,现依法解除;
(2)托普西北软件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行咸阳分行借款本金9266.235628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1年12月26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3)由托普软件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工行咸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643946元、保全费526964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5、备查文件
(1)(2004)咸民初字第00049号、00050号、00051号、00052号、00053、00054号《民事判决书》;
(2)本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0406032);
(3)与本次诉讼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五年五月十四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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