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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批复先于股东大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1日 10:02 南方都市报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涉及到国有股权变动的,需获得国资委批准

国资委批复先于股东大会

  本报讯 在股权分置改革第一批试点的4家企业中,清华同方和金牛能源2家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需要报国务院国资委批准。但国资委的批复处于整个试点业务操作流程中的哪个环节,并没有在相关文件中明确体现。为此,记者咨询了国资委有关人士。他表示,在操作顺序上,国资委的批复先于股东大会。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涉及到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需要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清华同方和金牛能源便属于这样的情况。这位人
士介绍,具体的流程是:先由保荐人做方案,在获得企业及地方国资委同意后,形成董事会决议,之后报国务院国资委。获得批准后,再由国有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上参与表决。

清华同方和金牛能源的公告都称,方案能否取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存在不确定性。那么什么样的方案才能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这位人士表示,保荐人做出方案后,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也要请独立财务顾问来测算方案是否合算。在方案报到国务院国资委后,国资委要看测算的办法是否合理,以此决定是否批准。在这方面,非流通股股东无论是民营企业还是国资机构,原则都是一样的,都要看合算不合算。

什么才是“合算”的?业内人士对此解释说,无论方案是送股还是扩股,非流通股股东的资产权益都会受到损失,判断方案是否合算的标准要看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后的未来流通溢价是否可以弥补送扩股带来的资产权益损失。

中证
责任编辑:张克然姚虹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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