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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名称: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日期:二零零五年五月十日
保荐机构声明:
作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特作以下声明:
1、本保荐机构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各方当事人无任何利益关系,不存在影响本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本保荐意见书旨在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是否符合紫江企业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价,以供公司全体投资者参考。
2、本保荐意见书所依据的文件、资料、意见、口头证言、事实(包括通过紫江企业取得的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其他当事人的有关材料)由紫江企业提供。紫江企业已向本保荐机构保证:其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意见书所涉及的所有文件、资料、意见、口头证言、事实均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各方提供的资料有不实、不详等情况,作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留以本意见书中引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为免责理由的权利。
3、本保荐机构确信已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紫江企业及其非流通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并在此基础上出具保荐意见。
4、本保荐意见是基于“股权分置改革”各方均按照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全面履行其所负义务和责任的假设而提出的,任何方案的调整或修改均可能使本保荐机构所发表的保荐意见失效,除非本保荐机构补充和修改本保荐意见。
5、本保荐机构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意见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同时,本保荐机构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本意见书不构成对紫江企业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意见书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保荐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6、为履行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保荐职责,本保荐机构已指定三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一、绪言
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股权分置影响证券市场预期的稳定和价格发现功能,使公司治理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已经成为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一个重大障碍。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经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江企业”)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江集团”)、?氏达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氏达”)、上海华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都企业”)、上海紫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都置业”)和上海伊思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思丽”)提出股权分置改革意向并经保荐机构的推荐,紫江企业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公司。经紫江企业董事会研究,紫江企业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受紫江企业的委托,担任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本)》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本保荐机构以勤勉尽责的态度,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紫江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和本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出具此意见书,旨在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是否符合紫江企业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做出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价,以供公司全体投资者参考。
二、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各方的基本情况
1、紫江企业
紫江企业前身为上海紫江企业有限公司,系经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沪经贸外资字(88)第2239号文件批准,于1988年11月23日登记注册的沪港合资企业。
1999年3月经上海市政府沪府[1999]20号文、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沪外资委批字(99)第287号文件批准,上海紫江企业有限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7月1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1999]82号文批准,紫江企业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500万股,发行价7.84元/股,并于1999年8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
2001年8月,紫江企业以2000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323,4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配3股,每股配股价为人民币16.5元;其中,?氏达公司认配3,460,000股,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全额放弃认配。配股完成后,公司流通股股数由85,000,000股增至110,500,000股,境外法人股由84,632,000股增至88,092,000股,总股本由323,400,000股增至352,360,000股。
2001年9月,以公司配股完成后的股本352,36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50687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546,400,071股。
2003年12月,紫江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9500万股A股,发行价格为9.45元/股,其中,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享有10:2.5的优先认购权。本次增发后,流通股由171,350,913股增至266,350,913股,总股本由546,400,071增至641,400,071股,其中向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优先配售8,746,244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206%。
2004年3月,实施转增股本方案,以2003年度末总股本641,400,071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6股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转增后公司总股本由641,400,071股增至1,026,240,113股。
2004年9月,实施2004年中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2004年6月30日的总股本1,026,240,113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4股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转增后公司总股本由1,026,240,113股增至1,436,736,158股。
紫江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李?先生,公司主营业务范围:生产和销售各种PET瓶及瓶坯、瓶盖、标签、喷铝纸及纸板、PE流延膜、高档油墨、多色网印塑胶容器、BOPET薄膜、CPP薄膜及其它新型材料。
根据紫江企业2004年年度报告,截止2004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673,353万元,净资产为268,686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为279,718万元,净利润为21,582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51,059万元,全面摊薄的净资产收益率为8.03%。
2、紫江集团
紫江集团成立于1991年2月27日,注册资本3亿元,主要从事投资控股、资产经营、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之外)等业务。紫江集团现有法人股东3名,自然人股东29名,第一大股东沈雯持股比例为35.0306%。截止2004年12月31日,紫江集团持有紫江企业法人股529,150,576股,占总股本的36.83%,为紫江企业第一大股东。紫江集团在公司董事会公告改革试点的前一日未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
3、?氏达公司
?氏达公司为注册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企业,成立于1994年6月28日,注册资本港币1000.01万元,主要从事投资业务。截止2004年12月31日,?氏达公司持有紫江企业境外法人股305,990,986股,占总股本的21.30%,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氏达公司在公司董事会公告改革试点的前一日未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
4、其他非流通股股东
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华都企业、紫都置业、伊思丽均为境内法人,均为紫江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三家公司合计持有紫江企业非流通股4,968,551股,占总股本的0.34%。该三家公司在公司董事会公告改革试点的前一日未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
截止2005年4月30日,紫江企业的股权结构如下:
三、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动因及原则
(一)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动因
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股权分置影响证券市场预期的稳定和价格发现功能,使公司治理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已经成为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一个重大障碍,需要积极稳妥地加以解决。
紫江企业董事会在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改革意向的基础上,征求部分流通股股东意见后,根据“在解决这一问题时要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总体要求,拟定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二)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方案的设计的原则
1、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充分协商,兼顾各类股东的利益。
2、尊重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平衡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3、制定分步上市和限价上市措施、实施独立董事征求投票权、股东大会召开催告程序并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以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尊重市场规律,维护市场稳定。
5、有利于紫江企业的长期发展,符合全体股东长远利益的原则。
6、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会计处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方案主要内容
1、方式:非流通股股东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付3股,支付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不变。
2、支付对象: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流通股股东
3、支付股份总数:178,987,813股
4、获付股份比例:流通股股东持有的每10股流通股获付3股
5、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05年6月2日
6、支付股份的股权登记日:待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股东大会及相关部门批准后公司将发布《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公告》,公布支付股份的股权登记日。
7、获得流通权的股份的分步上市流通承诺
(1)方案实施后,由于紫江集团对华都企业、紫都置业、伊思丽公司等构成实际控制,上述四家非流通股股东对于获得流通权的股份的出售或转让共同做出如下承诺:
①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②承诺在上述承诺期满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数量占紫江企业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四,在三十六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③承诺在第①条承诺期满后的十二个月内,只有当二级市场股票价格不低于2005年4月29日前三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平均价格2.80元的110%(即二级市场价格不低于3.08元)时,才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紫江企业股票。
当紫江企业派发红股、转增股本、增资扩股(包括可转换债券转换的股本)、配股、派息等情况使股份数量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平均价格按下述公式调整。设送股率为N,增发新股或配股率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的价格为P,调整前的价格为Po。
送股或转增股本:P=Po/(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Po+AK)/(1+K);
两项同时进行:P=(Po+AK)/(1+N+K);
派息:P=Po-D
(2)?氏达公司对获得流通权的股份的出售或转让做出如下承诺:
①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②在第①项承诺期期满后,按照有关程序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交易转让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的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③承诺在紫江企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时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只出售已持有的紫江企业股份,而不会增持紫江企业股份,同时也不会直接持有其他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份。
五、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方案实施后的情况
如果本次紫江企业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方案获得了股东大会的批准并顺利得到实施,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公司全部股份的性质均变更为流通股,但由于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对于获得流通全股份的分布上市流通做出了承诺,因此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公司可上市的或存在限制的流通股份将逐渐发生变化,其变化情况如下:
以上表格系基于公司股本在此期间不发生变动的假设下所编制的,未来如公司股本发生变化,则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方案评价
本保荐机构在认真审阅了相关文件及公告后认为,该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
1、合法性
(1)经本保荐机构核查,紫江企业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十二个月内无被中国证监会通报批评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
(2)根据紫江企业全体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紫江企业非流通股股份均不存在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情况。
(3)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方案已经得到紫江企业全体非流通股股东的一致同意。紫江集团、?氏达、华都企业、紫都置业和伊思丽的权力决策机构(股东会或董事会)已经分别批准其按照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向流通股股东每10股支付3股以获得其持有的非流通股的流通全。
(4)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方案已经紫江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
(5)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引》的有关规定。
(6)紫江企业将就上述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方案按照中国证监会的通知规定程序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方案尚须公司200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方案的实施将导致紫江企业发生股权变更,需要获得商务部对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事项的批准。
2、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对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影响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质是非流通股股东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因此支付对价的金额以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的价值为基础确定。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方案设计的根本出发点是: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方案的实施不应使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前后两类股东持有股份的理论市场价值总额减少,特别是要保证流通股股东持有股份的市场价值在方案实施后不会减少。
股权分置改革前非流通股的估值按2004年末每股净资产1.87元测算,流通股的估值按2005年4月29日收盘前30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均价2.80元测算,则:
①股权分置改革前公司市值总额等于股权分置改革后公司市值总额,即:
根据:非流通股股数×每股净资产+流通股股数×交易均价=方案实施后的理论市场价格×公司股份总数
得:方案实施后的理论市场价格=2.26元
②流通权的价值即对价金额的计算
流通权的价值=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后的价值?非流通股的价值
=非流通股股数×(方案实施后的理论市场价格?每股净资产)=32,4447,437元
③支付对价折合的股份数量
支付股份的数量=流通权价值/方案实施后的理论市场价格=143,802,839股
即:对每10股流通股支付2.41股。
根据测算,股权分置改革后公司股份的理论市场价格为每股2.26元,按照本次董事会召开前30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均价,非流通股股东持有股份获得的流通权价值为32,4447,437元,两类股东持有股份的市场价值均保持不变。
考虑本次股权分置试点方案实施后,公司股价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即股价有可能低于理论计算值2.26元。经公司董事会及本保荐机构广泛征询流通股股东的意见,为了充分尊重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和决定权,经紫江企业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将方案调整为: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为其获得的流通权支付对价,即每10股流通股支付3股。
在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每10股支付3股的方案下,非流通股股东持有股份的理论市场价值减少了79,384,210元,即非流通股股东在其支付的流通权理论计算值32,4447,437元的基础上增加79,384,210元,其合计支付对价为价值403,831,647元的股份;流通股股东持有股份的理论市场价值增加79,384,210元,与本次方案实施前持有股份的市场价值相比增长了4.75%;如果方案实施后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高于2.26元,则流通股股东持有股份市值将进一步增加。
上述测算结果及本次方案的影响如下:
此外,本次方案实施前后,股份总数和每股净资产均未发生变化,方案实施后流通股持有股份对应的净资产数额将增加334,707,212元,比方案实施前增加33%。
3、关于方案参数的选择对流通股股东权益影响的分析
上述方案的测算基于以下假设:①以每股净资产值作为非流通股的市场价格;②以启动本次改革停牌前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前三十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均价作为流通股市场价格;③以方案实施后全部股份拥有流通权为假设的理论市场价格作为测算方案实施后流通股股东持有股份市场价值和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获得流通权股份市场价值的依据。
上述假设对流通股股权的权益影响如下:
(1)非流通股的市场价格。由于非流通股的市场价格是在非流通股转让市场与特点受让方协商的结果,因此该参数的选择没有统一的标准和依据;紫江企业业绩优良、公司发展前景良好,我们认为其非流通股的市场价格不应低于每股净资产值,因此方案测算以非流通股市场价格的下限取值测算。该参数取值越低,按照上述测算方法计算的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数越多;因此,选择非流通股市场价格的下限取值测算充分考虑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2)流通股的市场价格。公司选择按照本次实施方案停牌前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前三十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均价作为流通股市场价格较为合理。该参数取值越高,按照上述测算方法计算的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数越多。
(3)本次方案实施后公司股票的理论市场价格。该参数仅为理论计算的价格,真正的市场价格为获得流通权的股票全部获准上市交易时市场自发形成的价格。在分步上市流通承诺的情形下,“流通股理论市场价格”应该更高,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给流通股股东的股数可以更少。因此,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做出了分步上市流通的承诺,而按照不存在“分步上市”的情形计算支付给非流通股股东的股份数量,较好地维护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也同时避免了流通股股票供给的瞬间大比例增加。此外,投资者对公司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的判断将会影响方案实施后市场自发形成的股价,对流通股股股东持有股份的市场价值产生影响。
4、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非流通股股东的有关承诺
保荐机构注意到,为进一步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本次紫江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非流通股股东对获得流通权股份的分步上市做出了与《通知》要求相比更加严格的承诺,即:紫江集团及其控制的三家法人股股东承诺:
①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②承诺在第①条承诺期满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数量占紫江企业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四,在三十六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③承诺在第①条承诺期满后的十二个月内,只有当二级市场股票价格不低于2005年4月29日前三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平均价格2.80元的110%(即二级市场价格不低于3.08元)时,才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紫江企业股票。
本保荐机构认为:紫江企业及其控制的三家法人股股东做出的上述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通知》中的有关获得流通权股份的分步上市要求,且第②条和第③条的承诺,在《通知》的基础上做出了更严格的承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对公司投资价值的信心
5、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历史原因形成的股权分置问题导致上市公司产生了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等现象,造成了不同类别股东权利和责任的不对等,激化了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利益矛盾,客观上形成了侵害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也难以满足上市公司合法的资本市场融资需求,严重影响了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有效发挥。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助于维护各类股东的合法权益,有助于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和良性发展;公司治理结构与公司股权结构密切相关,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将给紫江企业股东带来深远影响,股东之间利益将趋于一致,有助于形成统一的价值评判标准,紫江企业可以利用多种符合国际资本市场惯例的方式进行存量资源整合,有助于公司采用多种资本运作方式实现公司的良性发展;公司股权制度将更加科学,有助于形成内部、外部相结合的多层次监督、约束和激励机制,公司治理结构更加合理,为公司的发展奠定更为坚实的基础。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该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案实施后流通股持有股份对应的净资产数额将增加,有助于改善公司治理机构,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对股权分置改革相关文件的核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对已对紫江企业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等文件进行了核查,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或提请投资者关注的其他事项
1、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事项尚须紫江企业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临时股东大会就董事会提交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方可生效。股权分置改革与各位股东的利益切实相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保荐机构特别提请各位股东积极参与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并充分行使表决权。
2、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将不少于三次发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催告通知,公司将为股东参加表决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独立董事将向流通股股东就表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征集投票权。关于公司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表决的权利、时间、条件、方式请投资者详细阅读公司董事会发布的《关于召开公司200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紫江企业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商务部颁发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方案的实施导致公司股权变更事项需要获得商务部的批准,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向商务部申请对股权变更事项的批复,能否获得商务部的批准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有关风险。
4、审议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司200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05年6月2日,该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投票表决。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和商务部批准后发布《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公布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对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流通股股东实施本方案的支付股份方案。
5、公司本次股票的停牌时间为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至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本保荐机构提请投资者注意。
6、股权分置改革是解决我国股权分置问题的创新和试点方式探索,在尚处于初级阶段和发展当中的我国证券市场,该等事项蕴含一定的市场不确定风险;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受公司情况、股票供求关系、宏观经济走势、国家相关政策以及投资者心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公司存在股票价格较大幅度波动的风险。本保荐机构特别提请投资者充分关注。
7、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仍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表决通过方可实施,能否获得批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请投资者审慎判断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对公司投资价值可能产生的影响。
8、本保荐意见书旨在就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程序是否公平、合理做出独立、公正、客观的评价,虽然我们对对价支付的合理性及对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影响进行了评估和分析,但并不构成对紫江企业的任何投资建议,对于投资者根据本保荐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保荐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9、本保荐机构特别提请各位股东及投资者认真阅读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董事会决议公告、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及相关信息披露资料,并在此基础上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可能涉及到的风险进行理性分析,做出自我判断。
九、保荐机构意见
(一)主要假设
本保荐机构就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发表的意见建立在以下假设前提下:
1、本次试点有关各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2、所属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的不可预见的变化;
3、无其他人力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4、相关各方当事人全面履行本次股权分置试点方案。
(二)对本次紫江企业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发表的保荐意见
本保荐机构在认真审阅了紫江企业提供的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方案及相关文件后认为: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自愿的原则;公司及非流通股股东按照法律程序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股权分置改革的程序及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基于上述理由,本保荐机构愿意推荐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
十、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保荐代表人:林郁松、石芳、廖家东
联系地址:北京市金融街27号投资广场A座16层
邮编:100032
联系电话:010-66211978,66211655
传 真:010-66211976
十一、备查文件、查阅地点和查阅时间
1、备查文件:
(1)紫江企业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全体非流通股股东签署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3)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4)独立董事意见
(5)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
(6)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报告书
(7)《上市公司章程》
(8)浩天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
2、查阅地点
单位名称: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高军、黄冰
联系电话:021-62377325,62377118-808
联系传真:021-62377327
联系地址:上海市虹桥路2272号上海虹桥上午大厦7楼C座投资者关系部
邮 编:200336
3、查阅时间
国家法定工作日:9:00?11:30,13:30?16:30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五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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