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于近日发出公告,明确提出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并经检验不合格的进口心脏起搏器不得销售、使用。
公告指出,进口心脏起搏器是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进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心脏起搏器实施合格评定,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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