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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刘洋
今报讯 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将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这是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公布的对文化转制企业给予多项税收优惠中的一项。昨天记者得知,沈阳市在此次税收优惠的试点城市之列。
何谓“新办文化企业”
根据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在2004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的,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新办文化企业,是指2004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从无到有设立的文化企业。原有文化企业分立、改组、转产、合并、更名等形成的文化企业,都不能视为新办文化企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具体优惠政策有哪些?
作为试点城市,沈阳市单位文化产业还将享受到其他税收优惠政策,这包括: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物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统一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等。政府鼓励18类新办企业据介绍,该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包括,文艺表演团体;文化、艺术、演出经纪企业;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展览的企业;从事演出活动的剧场(院)、音乐厅等专业演出场所;经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文物商店;从事动画、漫画创作、出版和生产以及动画片制作、发行的企业;从事广播电视(含付费和数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的企业,从事广播影视节目及电影出口贸易的企业等18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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