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驻以色列使馆经商参赞处消息,2005年4月19日,以色列工贸部根据以色列《1991年贸易征管法》第28章的有关规定,对原产于中国的中密度纤维板(海关编码为44112900.4)和胶合板(海关编码为44121320.4和44121930.0)作出反倾销初裁,并要求以色列海关对涉案产品征收临时担保金。
(穗风/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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