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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苏利川28日北京报道】
保障办案公平公正有望化解立法争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的争议在一年之后的今天有望平息下来,《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将于5月1日起实施。由于这一全国首部地方性交通事故定则规范将有利于保障办案的公平、公正、公开,最大限度避免事故责任认定过程中的权力滥用、违法定责,从而将对立法过程中的
一些抽象笼统甚至是引起争议的条款的实施提供借鉴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其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法规颁布实施之后,许多“开过车”的人士认为,这是一个不公平、将来也很难实施操作的法规,因为机动车驾驶员只是因为驾驶机动车就要对根本无法预测和控制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这对他们来说是最大的压力。而该条款
显然有悖法律的公平公正。任何法律都应该保护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但是新交法没有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同时,道路交通事故现行认定标准执行的是1992年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办法》仅规定了总的原则:根据当事人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定责。由于没有具体规定,交警办案经验、对法律的理解常影响最终结果。争辩双方相关的争议在北京市整整持续了一年。
而5月1日起北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执行的新标准则细化了交通肇事的各个细节,明确了每一个细节对应的事故责任,它将当事人责任分为五级: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将违法行为分为严重过错行为(A类)和一般过错行为(B类),并规定了12种行为需负全责,由于详细分解了交通肇事的各种情形,新《标准》施行吸收原则,以形成原因定责效果,从而最大限度的避免了违法定责,保障了施法公正。(29B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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