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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城市群制度变迁(郁鸿胜讲坛)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9日 02:42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没有城市群制度的概念,不等于没有影响城市群发展的制度与政策。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国民经济有了极大的提高,随着工业化的发展,有力地推动了城市化

  严格地说,我国还没有城市群制度。所谓城市群制度是指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对城市群发展影响较为强烈的政策与制度。说得具体一些,也就是与城市化进程最为有关的一系列政策与制度。总体来说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区划制度,这个制度最核心的政策是设
市或市镇设置的标准问题。二是人口问题,如何加快城镇化和城市化发展速度的基础是快速增加还是缓慢增长城镇人口。

  在上世纪50-70年代,我国处于传统的计划经济时代。严格意义上来说,还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城市群。这是因为解放以后,我国实行的是消灭城乡二元结构的战略,是按照控制城市化发展的规模来实现的。为此,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城市化发展的方针政策来缩小城乡差别,降低了城市化水平,城市数量逐渐减少。

  1963年,针对我国经济处在一个恢复期,国家为了适应经济调整,减轻国家负担,精简企业职工,减少城镇人口,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下达了《送于调整市镇建制,缩小城市郊区指示》又进一步提高了市镇设置标准,全国的市镇数,城镇规模、城镇人口进一步大幅度下降。这些主要是针对我国工业化发展滞后,采取了不得已放慢城市化速度的办法来解决国家经济困难。因此到上世纪70年代初期,我国还没有城市群制度的概念。

  当然,没有城市群制度的概念,不等于没有影响城市群发展的制度与政策。对城市群影响较大的制度或政策就是市镇建制的制度或政策。这个制度在建国以后就有了,但是市镇建制的研究是随着改革开放以后,才逐步完善起来。

  市镇建制是城市群制度的基础。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国民经济有了极大的提高,随着工业化的发展,有力地推动了城市化,国家为了适应城市化发展的要求,逐步下降了市镇建制标准。

  1984年,国务院在《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报告的通知》中下调了建镇设置标准,主要内容是在区县级地方国家机关,均设置镇的建制,在总人口2万以下的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过2000人的可以建镇。

  1986年,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关于调整设市标准和市领导县条件的报告》,又大大降低了设市的标准,规定“非农业人口6万以上,年国民生产总值2亿元以上,已经成为该地经济中心的镇,可以设置市的建制”。同时对撤县设市条件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1993年,国务院颁发了《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设市标准报告的通知》。这一次设市标准的最大特点是,建立了一整套设市的指标体系,根据县的人口密度不同,分别设置了14个关于县政府驻地和全县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指标,达到这些指标则可以设立县级市。

  1999年,国家统计局印发了《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的通知》。通知指出:“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市建制的城市市区”;“镇,是指经批准设立的建制镇的镇区”;“乡村,是指城镇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并对“市区”和“镇区”作了具体的规定。

  国家的一系列加快市镇改革的政策,使我国小城市数量渐增,加大了城市化发展的力度,奠定了城市群发展的基本框架。据统计,从1978年到1997年,我国新设县级市484个,其中整县制的改市419个,占86%。这些中小城市的增加很大程度上推进了城市群的发展。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4月29日 第十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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