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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李梅影 发自北京
4月28日,在由中国商务部和联合国贸发会议主办的“中国企业‘走出去’国际论坛2005”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陈清泰指出,境外投资的监管仍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
陈清泰说,实践证明,政府用行政审批的办法和多政府部门直接涉足跨境监管的方法,不仅成本高、效率低,而且政府对微观投资活动的过多干预会打乱投资责任机制,弱化投资企业的责任和风险意识。政府部门要将境内投资企业的资信、资质作为项目审查的基本条件,承担对境外投资企业的政策监督;出资人机构的监管对象是境内企业,而不是境内投资主体投资的境外企业。关键是督促投资企业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境内投资企业则承担境外投资的全部监管责任,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是防范境外投资风险最重要的基础。三者责权明确才能有好的效果。
陈清泰还指出政府应对企业“走出去”提供金融支持与投资保险。国家开发融资和担保机构为“走出去”的企业,特别是对体现国家重大利益的投资活动提供贷款、投资担保。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进一步完善为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项目提供政治风险和非商业性保险的制度。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4月29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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