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下发通知,对国家鼓励的内资进口设备项目确认书的出具依据和权限等事项进行相应调整。通知规定,对实行审批、核准、备案制的项目,出具确认书时,要分别审核审批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核准制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文件或复印件;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及部分国务院部门不再具有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职能。
(信息来源: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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