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政策规定
为加快我县招商引资步伐,推动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对从县外引进的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县财政给予项目引荐人一次性奖励,奖金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计算。待项目建成投产后,经县有关部门验收确认后兑付奖金。引进县外投资与县内企业合资合作的,县财政按外方投资比例兑现奖励;凡引进外资的,
按实际到位外资的1%给予奖励。
第二条、凡在我县境内投资兴办的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
1、企业以受让方式取得新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扣除土地审批费用和土地补偿费之后的县级收益部分,全部返还企业。
2、企业建设期内免收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
3、企业从上缴所得税年度起,两年内用相当于企业上缴所得税县级分享部分的资金奖励企业。
第三条、鼓励外来项目按照行业特点向规划区内集中,项目建成后,其产值、收入、纳税等有关指标完成情况,原则上由项目引介乡镇与项目所在乡镇各按50%分配,特殊情况的可另行议定。
第四条、新建企业纳税镇(乡)财政分享部分的30%返还所在村,长期不变。
第五条、对投资数额较大、科技含量较高及对当地相关产业带动力较强的项目,可一事一议,根据实际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第六条、为在青投资外商发放“绿卡”,凭卡就医免挂号手续。
第七条、外地客商投资企业中取得副高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所在企业为其交纳养老保险金后,由县财政给予补偿。
第八条、对外商生活按国际惯例对待。全县各级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尊重外商人权,依法保护个人隐私。
第九条、外商在本县范围内租住房屋的,及时到公安部门登记备案,由公安部门负责对外商住所进行重点保护。
第十条、对来青投资的国内客商社交、居住、子女就学等与本县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向国内外在青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例行检查要提前报请县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并提前通知企业,严格控制参加检查的人数和次数。
第十二条、县开放办公室集中受理投诉,对国内外客商的各类投诉及时处理,需协调有关部门或乡镇办理的,报政府主管领导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冀青发(2003)22号文件、冀青发(2004)22号文件同时废止。
2005年1月25日
(信息来源:沧州市青县地方商务之窗)
(信息来源:河北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