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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外汇管理局近日出台了《辽宁省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行办法》,以此来规范辽宁企业在海外的投资行为。自有外汇资金为主
根据《办法》的规定,投资主体是指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首先使用其自有外汇资金,自有外汇资金不足时,可以借用国内外汇专项贷款、政策性外汇贷款或境外商业银行贷款。
据介绍,《办法》所允许的境外投资包括外汇资金、实物或无形资产境外设立各类企业或者参股、购股,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但不包括金融类境外投资。要符合两大条件
据介绍,辽企要到境外投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有良好的经营记录,在近两年的经营中无外汇管理重大违规记录,历年的境外投资项目已在外汇局登记备案。
企业在办理境外投资审批事项前,应向外汇局提供以下材料:《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申请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经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国务院的批文及商务部下达的援外任务书等。境外外汇投资需要证书
由于外汇局对境外投资实行外汇登记制度,投资主体应在主管部门领取“批准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申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如果境外投资企业发生股权转让,投资主体将境外资产或者权益,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投资主体的,出让方应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境内受让方应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信息来源:大连特办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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