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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金融风险 加快金融法制建设第一届中国金融改革高层论坛发言摘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7日 05:4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中国银监会副主席 史纪良:适度保护中资银行很有必要

  总体上看,中资银行对于如何应对外资银行的挑战还尚未做好充分的准备。随着我国加入WTO后过渡期的结束,中国银行业将进入全面开放的一个阶段。外资银行将享受国民待遇,在中资银行的传统领域展开竞争:在地域上,二者在沿海和东部的竞争将愈加激烈,同时逐步延伸到中西部地区。在客户范围上,外资银行目前在中国主要是优质客户,但同时并没
有放弃对中低端客户的争夺。在业务种类上,竞争的焦点将是人民币业务。

  当前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的发展速度超出预期,随着其人民币存款的增加,向中资银行借款解决人民币资金来源的依赖性将有所降低。另一方面,就中资银行本身而言,还没有真正达到现代金融企业的公司治理要求,经营管理还存在着诸多薄弱环节。同时,中资银行网点和清算等传统优势正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外资银行在此方面的差距日益缩小。

  外资银行的发展还呈现出布局明朗、差异化发展趋势明显的特征。一些外资银行在推进传统业务的同时还出现了新的业务动向和趋势:一是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已有90多家机构被批准开办,还有许多申请正在审批之中。二是为客户理财作为一种纯收费高附加值业务,受到外资银行的青睐。三是网上银行、电子银行服务功能逐步强化。四是国债投资量不断增加,不少外资银行表示要进入我国政府证券交易及回购市场。

  中资银行要与外资银行展开全面竞争还要有一个过程,要重视对中资银行进行适度的保护。但适度保护并不是消极地对外资银行采取禁止或简单地给中资银行以优惠政策,而是在入世承诺的框架内适当地控制一下外资银行进入的速度和地域结构,为中资银行及时地展开全方位的合作和竞争留下一定的时间和空间。

  中外资银行股权的合作取得了重大进展,将对中资银行改革和发展产生积极的作用。银监会成立之后及时调整了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监管策略,将对外开放的重点由过去主要引进外国银行来华开设分支行转移到推动中外资银行加强业务协作和股权合作,加快中资银行的重组和改造。

  境外战略投资者对其中资银行的改革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使其公司治理结构得到改善,初步建立了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优化了决策和管理的高层人员结构,同时推动了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造、强化了风险管理和控制,通过业务合作提升了产品创新能力和市场的竞争力。

  同时,要从几个方面工作做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为外资银行在西部和东北地区设立机构建立绿色通道,今后将进一步加大政策力度,在审批正常准入申请时充分考虑机构过于集中的问题,鼓励外资银行去内地和中西部城市,促进合理布局,减缓沿海和中部城市的过渡竞争;进一步完善现有外资银行监管框架,强化对其全面的风险监管;提高监管工作的透明度;增强对外资银行跨境监管的合作。

  此外,银监会还正在研究对境外战略投资者等概念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对于准入条件、准入标准也正在研究,比如入股大的商业银行,一家外资银行最多不能超过两家等。另外也将研究如何借鉴国外经验,采用适当方式控制外资银行进入的速度和资产扩张的规模。

  中国证券业协会秘书长 聂庆平:国有股权管理机制要适应市场化要求

  从体制的高度深刻认识近年来证券市场的改革与创新的不断发展。整个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是脱胎于中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面临的体制性矛盾要比其他经济领域、其他经济部门多得多。这也是中国资本市场最困难的地方,去年2月份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推动资本市场改革开放与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历史性的文件。要从体制的高度来认识这个文件的重要性。

  我始终有一个观点,不认为股权分置问题一定是资本市场最关键的问题。这几年来监管部门已经对推动国有股权分置的解决,以及在积极稳妥的基础上采用试点的方法来推动国有股权的机制起到了建设性的作用。对于采用试点的方法来解决国有股权的分置问题,解决国有股权有序流动的问题,取得了积极的突破,而且也是重大突破。

  无论从市场来看,还是从单个上市公司来看发起人的股份是不可能全流通掉的,根据摩根士丹利指数来统计,任何一个股票市场,虽然股权都具有全流通性质的,但是一定有一部分是不流通或者说是不卖的,这个比例高的可以到60%,低的也占40%。在国外市场上也是采用了一个回购机制来专门解决大股东的股权买卖问题。因而单从市场现象来看,是不存在国有股权分置问题一定是中国证券市场的最大问题这种现象的。

  我以为,当前很重要的问题是关于国有股权管理机制怎么去适应市场化的要求,这种市场化的要求实际上使得国有股权以及投资决策制度、激励制度、董事的诚信制度等都面临着旧体制和市场化体制的冲突,如果能够把这个问题解决好,我们上市公司可能会更有活力,质量可能会更高,证券市场的活力和它的竞争力也会很高。当然能不能解决这确实是世纪性的难题,需要中国体制改革,但是我觉得这是保持中国资本市场不断发展、保持上市公司具有很好前景的最关键因素。

  从2000年6月,股票指数下跌以来,中国证券市场处在了低迷时期,应该说证券公司或者是证券行业承担的最大的包袱、面临着最大的问题,也是出现问题最多的。总结或者回顾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其实证券行业有一个基本的判断,我个人认为证券行业当中,最大的问题是缺乏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内控机制和监管机制。对于证券行业的风险,如何区分风险、摸清风险、严格控制风险的条件下进行创新和发展可能是我们证券行业面临的最大挑战和课题。因为有的公司已经无法维持正常的创新,在这个基础上怎么谈行业的发展问题呢。在这个基本背景下中国证监会也颁布了相关文件,开展了对整个证券行业的创新工作。总体的指导思想就是根据风险的程度,根据完善内控机制的要求,对证券公司的整体内控或者是证券公司的整体内控及其风险管理制定出一个新的机制,评审的条件关注的是四个方面,这样就对证券公司起到比较好的约束作用。第一,必须要制定和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独立成本制度;第二,是对证券公司敞口风险进行评估,具体讲就是对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委托理财业务和国债回购业务等三类投资性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第三,建立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财务指标,最后一项衡量一个证券公司的就是内控机制、内控管理,这也是中国证券公司在市场创新中、市场业务发展中最薄弱的关节。内控机制不是仅仅停留在文本和制度上,内控机制必须体现在业务的监管程序和监管过程之上。这是防范风险最基本的、最核心的,也是最直接的一个途径。创新评审的工作得到了证券公司积极的响应,目前已经有11家证券公司通过了创新评审,这些公司代表了中国证券业比较优秀、比较发达的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 项俊波:直面金融风险和法律缺失

  当前我国金融体系中存在一些高风险尤其比较突出的三类金融风险,在很大程度上与一些法律制度的缺失或不协调有关。

  中国人民银行正加快推动有关金融立法工作。包括:尽快促成《征信管理条例》的出台;积极参与并关注《企业破产法》和《刑法》条文的修改;认真配合做好《证券法》的修订;抓紧起草《反洗钱法》;进一步研究金融机构退出、存款保险、金融控股公司立法、资产证券化、委托理财等方面的法律关系问题。

  一、中国目前的金融风险状况

  无论按照哪种分类标准,总的看,近几年我国金融风险呈整体下降趋势,但潜在的风险仍然较大,金融机构面临的一些风险不容乐观。我认为,目前中国金融体系中有三类风险比较突出:

  一是信用风险仍然是中国金融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

  从账面上看,近几年我国银行类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趋于好转,不良贷款的绝对量和相对水平都呈现下降趋势。但也要看到,不良资产的下降与我国新一轮经济扩张中贷款增幅比较大也有很大关系。目前我国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率也仍然很高,绝大多数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仍未达到8%的法定监管要求。

  在对目前我国金融机构面临的信用风险状况进行判断时,一个值得密切关注的问题是近年来房地产贷款的大幅度增长。房地产贷款增长速度快,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也要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国房地产贷款业务还没有经过业务开展时间和经济周期变动的考验。由于我国银行开展房地产贷款业务刚起步几年,所积累的数据尚不足以看出中长期的违约率水平;并且现在我国经济正处于新一轮扩张期,经济景气的上升,也部分掩盖了房地产贷款业务隐含的风险。但一旦经济进入下调期,房地产贷款违约率水平可能就会上升。因此,不能对目前看似蒸蒸日上的房地产信贷业务过于乐观。

  除银行类金融机构面临很高的信用风险外,近几年我国证券类金融机构面临的信用风险也日益突出,相当部分证券公司的资产质量低下。最近已发生多起证券公司因资不抵债被接管的案件,中央银行不得不为此动用再贷款偿还被接管公司对个人债权人的债务。所以,我们对金融业面临的信用风险始终不能掉以轻心。信用风险仍然是目前我国金融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

  二是操作风险多发是我国金融业风险中的一个突出特征。

  从近几年我国金融业暴露出的有关操作方面的问题看,源于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机制失效而引发的操作风险占了主体,成为我国金融业面临风险中的一个突出特征。对近两年金融机构发生的各类案件分析表明,所造成的损失主要来自于由管理层腐败、内部工作人员违规行为以及金融诈骗等。近来金融系统尤其是商业银行各类案件频发,但无论是陈案还是新发,都反映了我国金融业中操作风险相对较高的事实。

  三是跨市场、跨行业金融风险正成为我国金融业面临的新的不稳定因素。

  目前跨市场、跨行业金融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一是目前已经出现了多种金融控股公司组织模式。从母公司的视角来看,上述金融控股公司提供的产品既涉及银行产品,也涉及证券产品。但由于对金融控股公司缺乏有效和全方位的监管,存在着金融产品损害消费者(投资者)利益、内部关联交易以及集团内一个公司的金融风险传导至其他公司甚至整个集团等诸多风险隐患问题。二是银行、信托、证券、保险机构在突破分业经营模式过程中,不断推出的各种横跨货币、资本等多个市场的金融产品或工具隐含的风险。如银行推出集合委托贷款业务和各类客户理财计划等等。

  人民银行最近防范和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实践表明,跨市场金融风险有上升趋势,尤其表现在以实业公司为基础建立起来的金融控股公司或准金融控股公司所实施的资本运作方面。由于横跨产业和金融两个领域,涉及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多个金融部门,资本运作形成了融资--购并--上市--再购并--再融资的资金循环链条,运营中存在着巨大的风险。由于起点和终点都是金融部门的融资,一旦资金链条断裂,各金融机构往往是最大的受害者。如不久前所谓几家某某系出现的问题,不仅众多股票投资人受到伤害,造成股市的波动,而且相关金融机构也遭受了巨大损失,已威胁金融体系的稳定。

  与金融创新有关的新产品和新业务在各金融机构之间也带来了风险的相互传递。这里需要关注的一个案例是委托理财业务。委托理财中的财既投资于股票市场,又投资于外汇市场,还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这一事实本身即说明委托理财业务或产品属于一种跨市场的金融产品。从最近处置部分高风险证券机构的案例中发现,证券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所导致的巨额亏损,正是导致这些机构资不抵债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证券公司广泛参与了货币市场,证券公司的风险无疑会传递给其他市场参与者。

  二、从金融法制的视野看我国金融风险的成因

  当前,我国金融体系中存在一些高风险尤其比较突出的三类金融风险,在很大程度上与一些法律制度的缺失或不协调有关。具体表现在:

  一是有关征信管理法规的缺失,影响了征信业的发展和金融机构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评估。企业或个人在金融交易活动中存在多头骗款、资产重复抵押、关联担保等违规行为,未能被相关金融机构及时识别而导致资产损失,与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滞后有很大关系。

  二是现行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严重滞后,非常不利于金融机构保全资产。当前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主要包括: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企业破产法(试行)》、适用于其他企业法人的《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一系列司法解释。上述法律规定没有很好的体现对债权人的保护。

  三是金融诈骗和违反金融管理秩序行为刑事责任追究法律制度的缺陷,不利于防范金融机构在操作经营环节出现的风险。从最近发生的一些案件看,当前我国金融诈骗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提供虚假信息而进行的金融诈骗。二是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通过有意提供虚假财务资料为企业的利益骗取资金。目前涉及金融机构的欺诈大部分是第二类,但对上述第二类欺诈行为,《刑法》中并没有明确,对此只能通过《合同法》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另外,一段时期以来,在金融行业特别是证券业和信托业中出现了较为严重的挪用客户股票交易结算资金、信托资金等违反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而且也给金融机构本身带来巨大风险。但现行《刑法》中关于挪用资金罪的规定,仅适用于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而不适用金融机构挪用客户资金、资产的行为。对上述欺诈和违反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缺乏刑事威慑力,无疑对降低金融机构在操作经营环节出现的金融风险,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四是相关金融主体和金融业务法律制度的缺失,放大了金融体系中的一些潜在风险。例如,对实际已形成的各种金融控股公司或准金融控股公司,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似乎《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都与其有一定的关联,但上述法律又都不能完全解决对它的监管问题。

  三、下一步金融法制建设的取向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正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快推动有关金融立法工作。包括:尽快促成《征信管理条例》的出台;积极参与并关注《企业破产法》和《刑法》条文的修改;认真配合做好《证券法》的修订;抓紧起草《反洗钱法》;进一步研究金融机构退出、存款保险、金融控股公司立法、资产证券化、委托理财等方面的法律关系问题。

  现阶段金融立法工作的重点要放在推动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规范金融创新法律关系、提高金融监督管理的协调性和有效性以及充分利用市场自律监管上来。具体而言:

  一是金融立法要有统筹、科学和全局的眼光。具体而言,对于金融市场应当通过立法手段逐步推进金融市场的统一和整合,对于同质的金融产品按照相同的监督管理规则约束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保证不同的市场在其基础设施方面,如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和清算规则方面的基本统一。对于金融机构而言,要按照功能监管的思想,用统一的规则去规范其机构创新、业务创新和产品创新行为,同时要强化金融风险信息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间的共享和流转;而对于支撑金融发展和改革的其他法律制度,则应当按照既保护债权人又保护债务人的原则进行系统修改,《刑法》的修改则应当与时俱进,强调对单位犯罪的刑事制裁和对个人刑事责任的追究。

  二是要坚持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利益、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取向。保护金融机构存款人、金融产品投资人的利益永远是维护金融机构信誉的重要因素。当前应当强调对于基础金融法律关系的研究,同时做好金融创新产品的法律关系的规范,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许可金融机构推出创新产品的过程中应当重视对于投资者知情权、收益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要尽快完善《破产法》,根据《破产法》的基本原则,考虑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性,尽快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同时应当尽快建立健全金融安全网制度,制定包括《存款保险条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在内的金融法律制度。

  三是要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的取向。在调整金融监管关系的立法方面,要强化商业银行、券商和上市公司等经济主体在建立完善的、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机制,强调金融机构的自律作用,保障金融机构在经营中的自主权,并注意为金融机构的发展留下足够的空间。

  四是要坚持培养全社会金融风险意识和金融法治意识的取向。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所长 夏斌:当前金融创新呈现六大特征

  第一个特征,即现阶段中国金融创新的主要特征之一:金融创新已经全方位地展开。从单个企业来说,就有产品创新,金融组织架构本身的创新,营销渠道的创新以及技术制度的创新,甚至到收入分配薪酬制度的创新等;单一经济组织之间的组织架构也起了很大的变化,比如说互相参股,搞合作代理等等;监管部门的制度也进行了一系列的创新,而且近两三年变化很大,比如银行可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等等。此外,央行的金融调控制度也在不断地进行创新。从各个方面都在推进创新。

  第二个特征,政府主导创新已经让位于市场主导创新。目前中国金融创新出现的是首先由市场发现,然后呼吁,再由监管者组织试点以及改变规则等,出现了自下而上的创新局面。而且更重要的是,很多微观主体都是先在法规不健全或者是灰色地带进行创新,然后促使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法规加以引导,进行正式的制度创新。

  第三个特征,现在的市场创新是以突破利率管制和分业管制为主的,比如在突破利率管制方面利用同业存款、银行间债券市场与柜台交易债券市场利率之间的差异,推出各种产品,把个人存款、企业存款化为同业存款;在分业管理方面,银行和保险结合、证券委托理财等等很多方面都是为了突破分业管制的。

  第四个特征,是追求盈利的创新多,防范风险的创新少。现在推出的很多创新产品更多是为了盈利,除了外汇业务有期权、互换、远期利率协议和部分商品期货之外,一些具有重要风险管理特征的金融工具,比如互换交易、期权交易等等在人民币业务上基本上没有,其他防范金融风险的创新活动也基本上没有成为金融机构所关注的基本创新活动。当然这是限于各方面的原因不方便开展这方面的业务。

  第五个特征,是负债类的创新多,资产类的创新比较少。现在负债类中间业务创新多,在贷款业务方面由于经验不足,或者是受限制。

  第六个特征,大部分金融创新活动仍然需要严格审批。中国目前金融改革、金融创新的很多事情要干都要批准,不批准就没法干。

  中国保监会副主席 魏迎宁:综合经营监管六大原则

  保险业的综合经营是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直接或通过设立子公司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状况。虽然我国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综合经营仍然存在,只是形式发生了改变:由一个不直接经营具体金融业务的集团或控股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进入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从保险业看,除平安集团外,其他保险集团公司的子公司经营范围虽未超出保险业,但都有逐步实行综合经营的发展战略。

  综合经营可以提高保险业的综合竞争能力,具有集团内共享客户资源,降低集团内企业的交易成本等优势,但也必须看到其中隐藏的风险。比如集团内关联交易为掩盖亏损或隐匿受益、转移利润提供了便利,使风险更具隐蔽性,同时子公司的风险还会在集团内扩散,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防范综合经营的风险,是当前保险监管部门面临的一个新课题,在监管上应该坚持六大原则,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稳步推进综合经营的探索。

  一、是否综合经营应由保险公司自主选择,综合经营需要资本金、人才、技术等诸多条件,未必适合所有公司。应理性、审慎决策,避免盲目扩张,以免造成风险损失。

  二、在形式上,最好由一家不具体经营金融业务的集团公司为母公司,控股设立专业子公司或参股其他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的范围仅限于金融业,不得经营实业。

  三、禁止子公司之间相互持股,禁止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实现股权结构的清晰化和简化。

  四、必须对保险集团公司的法人治理进行监管,重点是核心企业的法人治理。包括股权结构、决策程序、制衡关系等。

  五、以规范管理交易作为重点监管内容。规定允许和禁止何种关联交易,允许的关联交易,也必须公平和透明。

  六、专业子公司不同种类的金融产品和市场行为,仍由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监管。保险集团公司仍由保监会监管。

  此外,要由集团编制汇总财务报告,抵消集团内部的债券、债务和相互投资,反映整个集团对外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 焦瑾濮:综合经营宜采用金融控股形式

  在我国目前分业经营的情况下实现综合经营,还是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但是采取何种形式,如何实现综合经营,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在目前分业监管的体制下,综合经营的空间到底有多大,能不能行,能不能先走半步或者是先走一步,我感觉到在我们国家还是适宜于采取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来实现综合经营的,这是基于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现状和金融发展水平所致。

  以金融控股公司形式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至少有以下几点好处:一是集团控股保证了不同金融部门的协同优势,各子公司仍然是分业经营;二是集团内部的法人分业规避了不同金融部门风险的相互传染,适应了分业监管的现行体制。第三是在集团层面上充分发挥资源配置、风险管理以及在客户信息资源共享等方面的综合经营优势,便于推进金融创新。

  在目前的分业经营模式下,如果进行业务创新和综合经营,我觉得有5个方面可以尝试:凡是国家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而且并不增加负债和或有负债的业务均可以办理;积极开展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类表外业务;加强银行业与证券业、保险业在合适的领域以及利益共享的基础上进行相互代理业务;可以通过海外业务的发展拓展国际市场;可以依靠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和现代通信手段开展新业务品种,如电子银行业务等。

  现代商业银行的业务是一直不断发展变化的,业务创新总的原则应该是顺应现代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基本趋势,对现有业务进行整合、寻求一些突破点。我感觉至少有三个方面可以突破。一个方面是应该大力发展各类住房消费信贷、信用卡、贷款和其他分期付款等业务;第二个方面,应该在证券资产组合投资方面开始有所突破,如正在操作的证券资产化业务就是一种综合经营;第三个方面,可以结合中国金融服务业不发达的实际,利用现有的网络优势,以企业、单位、个人在金融服务领域进行金融创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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