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该局近日对以黄金为原材料加工的出口产品是否比照出口黄金首饰政策办理出口退(免)税的问题下发通知。通知规定,考虑到目前国家对黄金实行即征即退或免税政策的实际情况,自2005年5月1日起,对以黄金为主要原材料(黄金价值占出口产品材料成本50%以上)加工的出口产品,对黄金主要原材料部分不予退税,其进项税金计入产品成本,对其他原料及其加工增值部分退(免)税。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记者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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