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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活力来自市场主体间的竞争。而市场主体会因为各自的不同管理水平,服务水平,成本高低等因素,根据市场情况作出各自不同的市场价格来参与市场竞争。不论是从市场竞争的立场看,还是从国家法律法规的观点看,十城市出租车运价协调机制都可说是一种十分有害的,也是一种反市场的协调机制。
近日有消息称,根据目前油价上涨等因素导致出租车企业和驾驶员负担较重的情况,
中国出租车行业协会正酝酿建立中国十城市出租车运价协调机制,科学合理地确定运价调整的建议性方案,并提交当地交通管理部门,通过法定程序来做最后决定。据中国出租车协会副会长、上海大众交通集团总经理杨国平介绍,运价协调机制由包括上海在内的国内10座城市的出租车行业协会参与建立,通过公式来计算10座城市各自的出租车运价方案。读了报道,笔者认为行业协会,特别是多个城市行业协会联合协调价格行为,哪怕只是一种建议,对市场都是有害的。
我们知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活力来自市场主体间的竞争。而市场主体会因为各自的不同管理水平,服务水平,成本高低等因素,根据市场情况作出各自不同的市场价格来参与市场竞争。然而以此观点看,上述十城市出租车行业协会建立联合价格协调机制,并用相同的公式计算出租车价格的行为,很可能就不仅会使同一城市不同企业间的市场价格趋于相同,且在不同城市间的出租车价格也会出现如此状况。而如此情况一旦出现,就会使市场具有成本、管理优势的企业在市场失去价格上的有利地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市场经济本应有的优胜劣汰活力的发挥。应该说,这在本质上也是一种反市场经济的不当行为。
还有,根除《价格法》第14条第1款的明文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上述十城市出租车价格协调机制,不仅有事先协调,且用相同的公式计算方式,在同一城市不同企业与不同城市间的价格协调,就已经具备了相互串通和操纵市场价格的市场行为特征。而如此的价格机制真的一旦形成,在结果上就完全可能使市场失去本该有的竞争活力,且也会使优势的出租车企业在市场不能胜出,同时这在一定程度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市场选择权。因此,不论是从市场竞争的立场看,还是从国家法律法规的观点看,上述十城市出租车运价协调机制都可说是一种十分有害的,也是一种反市场的协调机制。
所以,相关协会作为一个自我规范、自我发展的社会行业团体,在市场经济社会,应具备正确的市场观念,首先应该遵从市场经济规律,尔后才谈得上自我发展与自我规范,倘不具备市场经济所要求的起码常识,那不仅会作出反市场的行为,且在后果上也会影响企业的良性发展,最终自身也可能被市场淘汰。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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