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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与监管相关问题的通知》和《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日前分别由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实施,这是继证券公司创新试点之后监管部门推动证券公司规范发展的又一新举措。
去年,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开始实施分类监管、区别对待政策。实施这一政策的目的,是要根据各证券公司的财务实力、内部风险控制水准、经营管理水平等实际状况,支持各
类、各个层次的证券公司在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范围内开拓业务、谋求发展,进而实现优胜劣汰,以促进整个证券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
新发布的两个文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将确保客户资产的安全放在至关重要的地位,将是否能够保证客户资产的安全、透明、完整、可控、可查作为规范类公司的必要条件;二是在合规性标准上严格要求,申请参加评审的公司不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历史遗留问题,《办法》规定的财务和业务指标等申请条件低于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的标准,但必须达到《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基本要求。以净资本指标为例,申请参加评审的综合类公司不低于2亿元、经纪类公司则不低于2000万元且不低于净资产的50%;三是对此类公司的评审要求和持续性的要求与新的监管标准配套起来,如完成摸清风险底数、妥善解决超比例持股、自营账户的规范、经纪业务客户账户的清理规范、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清理规范等问题。此外还兼顾到工作的渐进性和连续性以及与《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的衔接等方面的要求,规范类证券公司符合有关条件时,可以申请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的评审。
《通知》和《评审办法》是在创新试点工作稳步推进的进程中颁布的,针对当前证券公司的现实情况,吸收了创新试点的有益经验,顺应了绝大多数证券公司改进管理、自我规范,防范风险、解决遗留问题,业务转型、谋求发展等方面的需要。所有合规经营的证券公司均可申请评审。
我们相信,随着监管部门根据各类公司的特点和风险管理水平实施有针对性的管理方式,并督促各证券公司依法规范经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开展创新活动,使他们在市场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资源优化配置以及市场细分,会有更多的证券公司做优做强,证券公司的信誉和综合竞争力将持续提高,有利于整个证券行业生机勃勃的健康发展局面的形成。监管方法、监管手段的逐步改进完善,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逐步实施,以及市场信用评级体制的逐步建立,将为市场化的证券公司信用风险评级体系的形成打下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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