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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税总局首次明确股票期权7月起开征个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 04:53 深圳商报

  【据新华社北京4月19日电】(记者陈二厚齐中熙)从今年7月1日起,企业的股票期权所得也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于今年7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这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首次对企业员工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取得的所
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明确。近年来,国内多家国有控股公司、高科技公司等上市企业进行了企业员工股票期权的试点,财税与证券领域要求有关部门尽快明确针对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呼声日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次下发《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正是从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定、应纳税款的计算、征收管理等方面对个人股票期权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

  据介绍,“企业员工股票期权”,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某一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授予日”也称“授权日”,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即为“行权”或称“执行”;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则为“行权日”,也称“购买日”。

  关于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认及其具体征税办法,通知规定,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员工行权(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规定,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对于员工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通知规定: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员工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除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的外,应全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股票期权个税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例:

  某公司于2002年1月1日授予某高管5万股股票期权,行使期限为10年,约定价格为当年1元/股。如果到了2005年1月1日,公司上市或股票价格上涨到10元/股,该高管人员可以按1元/股购进,再按10元/股卖出,获利45万元。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适用45%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5375,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50000×45%-15375=187125元。

  作者:记者陈二厚齐中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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