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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试点谁拔头筹(财经视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9日 14:19 人民网-市场报

  吴向万 叶信才

  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日前在回答证券市场热点问题的时候表示,股权分置已具备启动试点的条件确认意味着困扰我国证券市场长达十几年的制度性问题将有望得到解决,第一家的试点公司将成为市场追捧热点。因此,有可能列入试点公司股票将成为关注焦点。

  由于股权分置问题关系到各方利益问题,在理论上和技术上操作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一直悬而未决。目前所采用的技术处理方法,主要有“非流通股缩股”、“流通股扩股”、“非流通股向流通股送股”、“配售”、“返现”等五类具体技术解决方法。另外理论上还存在认沽股证的发行,但普遍认为实际中很难操作。综合各种理论分析,根据目前现实条件,目前股权分置的解决基本上要遵循以下原则:

  由点到面的原则由于中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同时上市公司的行业也各色各异,股本结构也存在差异。如果采取一刀切的集体式试点方式,其合理性及对大盘的影响性都是不可想象的。因此必须在考虑市场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推出试点方案。如果考虑到目前市场的疲弱态势,管理层急于提升证券市场人气的角度出发,那么试点公司的解决方案就要求在市场中取得流通股东高盈利示范效应。如果不考虑市场资金面因素和其他因素,一家公司实施全流通之后股价不会大幅下跌,还是要遵循主流的投资理念,要求股票原先估值水平就比较合理。如果是以净资产作为标准配售,一些高市净率低市盈率的公司就存在机会。低市盈率保证了估值水平,而净资产左右价格的配售使得高市净率的股票上升空间较大。

  法律无障碍的原则股权分置的复杂性其中一方面就体现在法律的障碍性上。根据《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对于我国相当部分的上市公司而言,如果公司成立未满三年,大量的国有股权和社会法人股,作为当然的发起人股份,都将面临这一法律困境。另外非流通股股东以净资产向流通股股东定向配售也存在一个主体意愿的问题。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权,其产权代表是政府。在政府主导的减持模式下,不管采取哪种模式,在法律上都可以认为已经获得了产权人的同意。而社会法人股则不同。要求国有股东以净资产向流通股股东定向配售,从而获得流通的权利,必须征得社会法人股股东的同意。有可能的结果是国有大股东同意而社会法人股东不同意,法律上就存在障碍。因此就要求试点公司的股权结构尽量简单,尽可能要求非流通股东只有国有股东,没有社会法人股东,同时公司首发上市要达到三年以上。

  国有竞争性产业退出的原则

  国有股减持也是股权分置问题的另一种说法。如果国有股减持与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重组结合起来,可以达到一举两得的效果。对于国有股比例较大的竞争性行业特别是传统夕阳行业的企业,通过股权分置的解决,实现全流通,一方向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有序退出并获得资金。而资源垄断的行业机场、港口等,政府不会轻易放手。因此国有股比例较大的竞争性行业有可能成为试点公司的范围。

  综合以上的分析,其中估值水平、市净率的高低、股本结构、上市时限、行业类型将成为重点筛选条件。由于目前2004年报尚未公布完毕,我们以2004年三季报的数据作为基准,要求入选条件是市盈率水平在20倍以下,市净率大于2,并且国有股东股份所占比例50%以上,上市时限大于三年。深沪两市满足此类条件的公司共有44家,其中以公用事业、采掘业、化工业、机械业居多。我们认为试点公司在机械类、化工类中产生的可能性较大。

  《市场报》 (2005年04月19日 第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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