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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李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企业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股票期权所规定的特定价格一般为远低于市场价格的折扣价或约定价。
由于期权的拥有者只有等企业股票价格上涨到一定程度后行使这种权利才会有利益,因此股票期权制度也被人们称为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金手铐”。在发达国家,授予企业高管人员股票期权已成为通行的做法。据统计,股票期权收益在美国收入最高的10名公司首席执行官的年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已达到96%以上。近年来,国内一些国有控股公司、高科技公司等上市企业也进行了股票期权的试点。
通知明确,员工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员工因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关系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因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获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则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除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的外,应全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网络编辑: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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